银行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管理办法(暂行)内容摘要:

卖业务开办地点选择及人员配备、按照总行统一标准制作实物贵金属产品展示柜等工作; 3.异地分行根据总行授权,具体负责本辖区实物贵金属业务的纳税、增值税发票使用和管理工作。 机构设置及开办条件 机构设置 (一)开办实物贵金属业 务的网点分为提金网点和非提金网点。 提金网点指拥有实物贵金属库存,可办理实物贵金属提取的网点;非提金网点指没有实物贵金属库存但可办理实物贵金属出售等业务的网点。 (二)提金网点可办理出售、代保管、回购等所有实物贵金属买卖相关业务;非提金网点可办理无实物交割的所有实物贵金属买卖相关业务。 开办条件 (一)分支机构开办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须上报总行备案; (二)开办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分支机构应具备存储实物贵金属产品的金库; (三)分支机构对提金网点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地理位置、客户资源、业务量、网点硬件设施 、安全保卫等因素; (四)提金网点须设置专门柜台并配备专业器具;开办实物贵金属回购业务的网点须配备计量及验金等设备; (五)开办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分支机构须具有较强的业务管理水平及风险防范能力; (六)分支机构从事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各类经办人员须在开办前经过必要的业务培训,其中办理实物贵金属回购业务的网点,还需配备专门验金人员,验金人员要通过专门的资格考核。 经营计划、退换货和货款支付 本行对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规模、年度经营计划和库存数量等业务指标实行额度管理,各分支机构须在总行核定的额度范围内开展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 实物贵金属买卖业务的数量统计分为出售数量和回购数量,以克为统计单位。 出售数量是分支机构对客户出售实物贵金属所产生,以负数表示;回购数量是分支机构对客户买入实物贵金属所产生,以正数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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