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投资顾问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净收入 万元(含)以上。 客户资产市值达 200 万元(含)以上或 净收入达 (含)以上。 达到初级投资顾问考核内容要求。 初级投资 顾问 客户保有资产市值 200万元(含 )以上。 净收入 万元(含)以上。 客户资产市值达 400 万元(含)或净收入 达 1万元(含)以上。 达到中级投资顾问考核内容要求。 中级投资 顾问 客户保有资产市值 400万元(含)以上。 净收入 1 万元(含)以上。 客户资产市值达 800 万元(含)以上或净 收入达 (含)以上。 达到高级投资顾问考核内容要求。 高级投资 顾问 客户保有资产市值 800万元(含)以上。 净收入 (含)以上。 证券投资顾问晋升资格指标连续三个月达到要求或一个 月未达到要求,但平均三个月超过指标要求方可向高一级晋升。 “晋升资格指标”主要考核“净收入”指标。 净收入 =证券投资顾问(或投资顾问团队)服务客户创造的交易佣金收入 营业税金及附加 客户返佣 证券投资顾问直接经营成本(客户餐费、通讯、报刊费、客户开发费等)。 第二十一条 证券投资顾问每月考核一次,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要素可包括:市场开发能力、佣金净收入贡献度、服务质量、工作态度等,具体考核细则由营业部根据自身情况自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证券投资顾问根据考核和业绩完成情况每三个月对其职级进行一次调整,凡每月 考核成绩在 80 分(含)以上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予以晋级;凡连续两个月达不到所在职级的业务维持资格指标且考核在 80 分以下者或连续三个月达不到所在职级的业务量维持资格,营业部应对投资顾问予以降级或重新试用,并将相关调整情况说明附于当月《营业部投资顾问业务统计月报》中向经纪业务总部上报。 经纪业务总部将通过《客户经理平台》中的“级别考核管理”负责对营业部的投资顾问升降级进行审核。 第四章 证券投资顾问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 证券投资顾问待遇的制定原则为:按贡献大小,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实行低保障、高浮动的薪酬制度,其构成为:底薪 +业绩提成。 第二十四条 证券投资顾问的薪酬以营业部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当地社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新招聘的投资顾问在封闭培训期间不享受底薪,正式录用并已通过了初始资格认定的初、中、高级投资顾问可享受底薪。 投资顾问的底薪原则上不低于 300 元 /月,不高于1200元 /月。 各营业部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类别 最低净收入(元) 底薪额区间(元) 见习投资顾问 无 无 初级投资顾问 5000 300 中级投资顾问 10000 300以上 500(含)以下 高级投资顾问 15000 500以上 1200(含)以下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顾问的业绩提成收入以其创造的净收入为提取对象,各营业部可依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提成标准,但不得突破下列规定。 营业部投资顾问底薪和业绩提成总额在投资顾问所辖客户创造的总佣金收入中所占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规定的标准。 单个投资顾问享受最高提成比例 50%的月净佣金收入不得低于 5万元。 投资顾问当月净收入未达到发放相应级别底薪标准的,可发放底薪,但提成按其创造 的月净收入所属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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