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经纪人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在营业时间内,安排 专门人员受理客户投诉、 接待客户来访。 公司的客户投诉渠道和纠 纷处理流程,在公司网站和证券营业部的营业场所公示。 证券经纪人被投诉情况以及营业部对客户投诉、纠纷和不稳 12 定事件的防范和处理效果,作为衡量营业部内部管理能力和客户服务水平的重要指标,纳入其经营业绩考核 评价范围。 第三 十 五 条 公司合规管理总部定期对营销活动的合规性进行整体分析、评价,保障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在合规前提下开展。 公司将证券经纪人的执业行为纳入公司合规管理范围,并建立科学合理营销人员绩效考核制度,将证券经纪人 执业行为的合规性纳入其绩效考核范围。 公司将 营业部 证券经纪人 管理的有效性纳入其 经营业绩 考核 评价 范围。 第三十六 条 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发生违反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自律规则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行为的,公司和营业部将 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其责任,并及时向公司住所地和该证券经纪人的证券营业部所在地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经纪人不再具备规定的执业条件的,公司将 解除 与其 委托合同。 证券经纪人的行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机构和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公司将及时报告有关监管机构或者行政管理部门;涉嫌刑事犯罪的, 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举报。 第 十二 章 绩效考核与报酬支付 第三十七 条 公司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行业发展趋势和市场竞 争状况等因素,制定证券经纪人的职业发展规划和考核激励制度。 13 营销管理总部负责在公司考核激励制度的框架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 八 条 证券经纪人 的绩效报酬根据所招揽的每个客户产 生的绩效报酬累积计算。 每个客户绩效报酬的计提比例不超过净佣金收入的 50%。 第三十九 条 公司和营业部定期组织对证券经纪人的综合考评, 营销人员执业行为的合规性应在个人综合考核中占重要比重, 并作为证券经纪人 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四十 条 营业部 每月月初 计算证券经纪人 报酬,基 准周期是每月第一个交易日至最后一个交易日。 每月一次支付上月的证券经纪人 报酬。 第十 三 章 档案管理 及信息管理 第四十一 条 公司为证券经纪人建立档案,实现证券经纪人执业过程留痕。 证券经纪人 档案应当记 载 个人基本信息、证券从业资格状态 、代理权限、代理期间、 服务的证券营业部 、执业地域范围、执业前及后续职业培训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及超越代理权限行为的处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等信息。 第四十二 条 营销管理总部负责公司证券经纪人档案(包括纸质和电子化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营业部 综合部负责为本部证券经纪人建立纸质 档案, 并维护、更新电子化档案。 14 第四十三 条 营业部 在每 季度结束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向营销管理总部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季度报告。 季 度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 )本季 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管理制度、内控机制和技术系统的运行和改进情况; (二 )本季 度证券经纪人 数量的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证券经纪人的数量 ; (三 )本季 度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执行情况、证券经纪人报酬支付和合法权益保障情况; (四 )本季 度证券经纪人执业 前培训和后续职业培训的内容、方式、时间和接受培训的人数以及下一季 度的培训计划; (五 )本季 度与证券经纪人有关的客户投诉和纠纷及其处理情况,当前可能出现集中投诉的事项、形成原因及拟采取的化解措施。 第四十四 条 公司 在每年 1 月 31日之前, 按相关规定, 向住所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证券经纪人管理年度报告。 第十四 章 附则 第 四 十 五 条 本办法自 2020年 4月 1日 起 施行。 附件一: 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 示范文 本) 附件二: 证券经纪人绩效考核与报酬支付实施细则 (试行) 附件一: 15 证券经纪人委托合同 (示范文本 )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部 法定代表人(授权人): 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编号: 受托人( 以下简称乙方 ): 身份证住址 : 现居住地址: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客户招揽、客户服务 等活动, 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双方声明并保证 甲方保证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已经监管部门认可、具备委托证券经纪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条件。 乙方保证:乙方提供给甲方的信息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乙方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二 条 甲方与乙方的法律关系包括: 甲 、乙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 甲方为合法证券经营机构,乙方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甲方委托乙方作为甲方的证券经纪人,代理甲方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 乙方的代理权限为 : 16 ( 1)向客户介绍甲方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 ( 2)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等业务流程; ( 3)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甲方的有关规定; ( 4)向客户介绍甲方服务流程,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协助甲方建立完善的客户档案,做好客户服务工作; ( 5)向 客户传递由甲方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 ( 6) 经公司书面同意的其它业务。 乙方的代理期间为:本合同的有效期。 乙方的执业地域范围为: 甲方和乙方之间不构成任何劳动用工关系,乙方不具备甲方任何类别员工的身份。 乙方 应当遵守甲方从业人员的管理规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代理权限 范围内的行为,由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乙方从事违法违规或者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公司和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乙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 条 甲方的权利及 义务 甲方的权利包括: ( 1)依据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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