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数据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计量点的交接方式 及 计量器具的选型 方案。 第十二条 贸易 计量交接 用 计量 仪表 原则上不安装副线,若必须安装 应采取措施防止副线泄漏。 第十 三 条 计量仪表的副线、支线由计量中心负责组织 施加 铅封,严禁使用 部门 随意开启。 第 五 章 计量数据处理 第十 四 条 计量数据原始记录是在计量交接过程中对实际检测结果或对所有产生现象的实际记载,不允许事后补记。 第 十五 条 计量数据原始记录不允许涂改,确实无法避免时,应在有误的记录内容上划“双横线”,在附近或备注栏填写正确的内容,注明更改原因,并签字或盖章,修改情况符合质量认证要求。 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数据修改时需经第二人确认。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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