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内容摘要:

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 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第四十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 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资金募集 第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解读: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问题。 第十五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解读:如果违反上述规定可能 涉嫌非法集资的问题。 第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解读:必填的是 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 两个文件。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 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当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填写虚假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承诺文件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解读:主要是防止非法集资或诈骗其他人员的资金投入到私募基金当中去;并不是说使用非法资金(使用的资金非法)。 如果非法汇集了他人 资金投入到私募基金的话,如何处理本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刑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处理,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或其他的普通债权债务关系。 第五章 投资运作 第二十条 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以下统称基金合同 )。 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 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规定,明确约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相关法条链接: 第八十八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二百人。 前款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达到规定资产规模或者收入水平,并且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其基金份额认购金额不低于规定限额的单位和个人。 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第九十二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九十三条 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二 )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 )基金的出资方式、数额和认缴期限; (四 )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限制; (五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六 )基金承担的有关费用; (七 )基金信息提供的内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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