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披露制度内容摘要:

九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单只私募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以内 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 第三十条 私募基金运行期间,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6 个月以 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 ) 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 ) 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 ) 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 ) 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 额总额等; (五 ) 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 )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一条 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公司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 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 ) 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 ) 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 ) 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 )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 、 执行事务合伙 人 (委派代表 ) 、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 ) 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 ) 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8/ 19 (七 )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 ) 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 )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 )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 ) 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 ) 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 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 ) 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 ) 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而制定,公司将适时根据有关 法规的要求和公司业务的发展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如遇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调整与本 制度不一致时,公司将依据新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由公司总经理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名称】 2020 年 3月 20 日 9/ 19 附件: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附表 1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月报表 基金概况 基金名称 基金编号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基金合同存续期截止日 净值月报 估值日期 份额净值 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 20200229 20200331 20200430 „„ 注: 份额净值,是每份基金单位的净资产价值,等于基金的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再除以基金全部 发行的单位份额总数。 份额累计净值 =份额净值 +基金成立后累计份额分红金额。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在某一基金估值时点上,按照公允价格计算的基金资产的总市值扣除负债后的余 额,该余额是基金单位持有人的权益。 10 / 19 附表 2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季度报表 基金基本情况 项目 信息 基金名称 基金编号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如有) 基金运作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报告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投资目标 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如有) 风险收益特征 基金净值表现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标准 差(选填)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选填)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标准差(选填) 当季 自基金合同 生效起至今 注: 净值增长率 =(期末累计净值 期初累计净值) /期初累计净值 当季净值增长率 =(本季度末累计净值 上季度末累计净值) /上季度末净值 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 元 项目 2020 0101 至 2020 0331(元 ) 本期已实现收益 本期利润 期末基金资产净值 期末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组合情况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11/ 19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其中:普通股 存托凭证 2 基金投资 3 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其中:远期 期货 期权 权证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6 货币市场工具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 合计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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