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井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装、调校等使用情况。 (六) 机电科负责系统的接电、瓦斯断电的安装;负责瓦斯断电范围控制图的填绘;协助做好瓦斯断电功能测试。 (七) 矿总工程师负监控中心领导责任。 矿其他副领导负分管范围内的领导责任。 第三条 处罚条例 1. 各公司应按定员要求配租矿井安全信息化的管理、维护人员和监控值班人员,落实分管矿领导、通风、机电、生产、安监等部门的管理责任。 2. 生产技术科在编写作 业规程、采取设计师,应将矿井安全信息系统的布置统一纳入设计,入未纳入设计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 300500 元处罚。 4 通风科未对安全监控系统、自动防尘系统的各种传感器、分站的布置进行审定的,给予相关责任人每次 300500 元处罚。 3. 监控中心负责各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各系统制度的订制和完善,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不能立即处理的要及时上报信息部及主管领导等,需购买相关零配件的,按程序采购;各公司及各级部门须积极配合系统故障处置,如出现因工作延误而造成损失的,未按照正常程序进行建设系统的, 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每次处罚相关责任人300500 元。 4. 因矿井安全信息系统多、系统线路长、传感器众多,系统维修人员工作量大,各矿井应将井下系统线路、分站和传感器的日常维护(如线路悬挂、分站、传感器的粉尘清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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