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供材合同范本内容摘要:

包可包含在总包合同内,也可进行专业分包。 ( 1)、发票开取要求: A、塑钢窗发票要求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23号》(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B、其他分包直接由专业分包单位按提供发票,甲方可与专业分包单位直接签订分包合同。 ( 2)、合同签订要求: 塑 钢窗签订合同时应把材料和安装费分开计处成本并签订合 同。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 23 号》(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 ( 3)、帐务处理: 见甲供材帐务处理方式 篇三:甲供材合同技巧 “甲供材”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甲方)自行采购,提供给建筑施工企业(乙方)用于建筑、安装、装修和装饰一种的建筑工程。 即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在建筑企业营改增后,根据财税 [2020]36 号的规定,建筑 企业针对“甲供材”工程,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这两种计税方法的选择,会涉及到建筑施工企业的税负高低,为了节省税负,必须在与发包方签订“甲供材”合同时,必须考虑甲方自购建筑材料在整个工程中所耗建筑材料的比重而选择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否则将会增加甲方和乙方的增值税负。 一、“甲供材”的增值税法律依据分析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增值税计税方法选择的 法律依据及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20]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七)款“建筑房屋”第 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在该 条文件规定中有两个特别重要的词“可以”,具体的内涵是,只要发生“甲供材”现象,建筑施工企业在增值税计税方法上,具有一定的选择性,既可以选择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甲供材”中建筑企业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确定依据及 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20〕 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 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同时财税〔 2020〕 36 号)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第一条第(三)项第( 9)款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分包款后的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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