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验收管理标准内容摘要:

杂,等待处理。 b) 数量检验:由公司物资部或代保管单位负责。 依据物资的性质和包装情况,对物资进行计件、检斤或检尺、求积检验。 一般情况下,计件物资应逐一清点,固定包装物的物资,验收完应按原包装封好,以利于保管。 金属材料、某些化工产品按检斤验收。 板材、型材等,先要通过检尺,按规定的换算方法换算成重量验收。 对于进口物资,原则上应全部检斤,如果订货合同规定按理论换算重量交货,则应该按合同规定办理。 木材、竹材、砂石等,先检尺后求积做数量验收。 在一般情况下,数量检验应全验,即按件数全部进行清点,按重量供货的全部检斤,按理论换算重量供货的全部先检尺,后换算为重量,以实际检验结果的数量为实收数。 如果商品管理机构有统一规定时,可抽检或按规定办理。 c) 质量检验:由参与验收的监理单位负责,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检验(规格、型号、材质、产地、颜色等)、尺寸精度检验、机械物理性能检验和化学成分检验。 d) 金属材料中型材、部分机电产品和少数建筑材料进行尺寸精度检验。 对部分机电产品的检验,可采用抽验的方式进行。 物资验收a) 物资运抵施工现场后,接货单位负责将物资卸至指定地点,对于超大、超重或特殊件应有卸车技术措施,设计最佳卸货方案,避免二次搬运。 货物落地后,应立即会同安装使用部门、公司物资部、工程部等有关人员对货物包装外观及数量进行初步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于《物资到货情况表》(参见表式A)(对于国外设备需用中英文,必要时应用相机进行拍照、摄像),各方代表签字认可后与货运单位办理货物交接手续。 若发现损坏或丢失,应当立即通知供货商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对承运单位提出索赔要求。 b)公司物资部或代保管单位应根据物资到货情况,拟定设备(开箱)验收时间。 在开箱验收前七个工作日内填写《物资验收通知单》(参见表式B)书面通知物资供货商、安装使用部门、仓管员、公司工程部、监理单位(若为进口设备,应同时通知海关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验收)等有关人员参与物资的验收。 并在《物资验收通知单》中声明:“若在规定的时间内货物供方代表未能参加开箱验收,则货物需方有权自行安排设备(开箱)验收,设备(开箱)验收结果将视同为有效,货物供方应无条件接受。 ”c) 对于进口设备、材料,应按合同约定在索赔期内及早进行开箱验收。 d) 特殊设备的验收最迟不得超过一个月(特殊情况除外);合同内如有验收约定时间的,则按合同约定内容执行。 e) 物资验收相关人员到齐后,根据供货商提供的发货清单、装箱清单以及签订的合同、协议、有关规定,逐项、逐件进行核查,仔细查看设备的外观、规格型号、数量及质量等是否符合公司要求和有关规定。 并将设备(开箱)验收情况记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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