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临时公约内容摘要:

在物业管理区域被行驶和停放车辆 ,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定。 第十八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 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 主体结构 ,破坏房屋外贸 ,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占用或毁坏 物业共用部位 、 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违章搭建 、 私设摊点。 在非制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 、 杂物。 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 、 易爆 、 剧毒 、 放射性物品 ,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发出超标噪声。 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 、 张贴 、 涂改 、刻画。 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高空抛物及在窗台 、 阳光外沿悬挂衣 、 物。 在公共区域 、 公众场所饲养禽 、 鸟 、 畜及宠物。 6 法律 、 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动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 ,并应遵守以下规定 : 取得东莞市公安机关颁发的《宠物饲养证》。 不得在公共部位 、 公共区域带宠物逗留 、 玩耍。 宠物如发生袭击他人 ,饲养者将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因饲养宠物原因影响公共区域内客户正常生活 、 工作而引起的投诉 ,饲养者必须迅速采取措施处理 ,直至投诉自行消除影响为止。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二十 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 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 ,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 ,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或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 ,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 业主的 ,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 ,在第三方 (如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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