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内容摘要:

逃债的 客户 和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以及法律允许的方式 维护企业权益。 第十七条 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认真清理 正在供货合作 业务 和历史遗留拖欠货款 业务 的资料。 建立应收 账 款台帐,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债权债务转移,减轻企业拖 4 欠款和债务的双重压力。 第十九条 本着内部协商,内部仲裁,共同对 债务人 结算,按照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的原则,妥善解决 集团 内部各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问题。 第二十条 《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对《合同法》第 286 条的司法解释是解决拖欠问题的法律依据。 对不按合同付款的 债务人 , 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权益。 第五章 防欠措施 第二十一条 注重市场调研、 客户 信用调查、项目前景分析,强化前期防范工作。 建立和完善销售合同评审 制度,制订详细的合同内容条款,审慎签订 供货 合同,从源头上合理防范和化解拖欠风险,提高 销售业务 质量。 第二十二条 坚持采用最新版 的 示范合同文本,强化 供货合同中关于结算支付的约束条款。 明确约定货款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结算方式。 第二十三条 各下属公司作为供货方,要 严格履行合同,确保 产品 质量。 对 客户提出的意 见 要 及时反馈、热情答复,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给 客户 留有任何拖欠的借口。 第二十四条 强化各级 、 各类 、各有关岗位 人员的证据意识,加强基础资料管理。 在履约过程中重视 业务 进度结算和收款,对每一项经济业务活动随时记录,做好信函往来登记、签证确认、变更洽商文件的归档,密切注视债务人信用信息,及时收集证据资料、随时为索赔和清欠做好诉前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 在履约过程中,一经发现 客户 未按合同付款,或 货款回收低于约定比例,各有关部门应依照职责立即采取行动,直至停止供料 ,及时化解拖欠风险。 第二十六条 供货按照合同履约完成后,在未按合同约定足收供货款或对供货 拖欠款的债权尚未合理安排或缺乏回收保障的情况下 ,不得再次 进行 供货。 第二十 七 条 大力加强综合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公司 客户 信用信息库, 包括 铁路工程用料单位、公路工程用料 单位、 市政工程单位、石料产品中间商等信用资料和档案 ,实行网络管理,利用现代化手段防范风险。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 八 条 各单位对任何一笔拖欠款的形成和追讨不利情况都要作出具体分析,划清个人责任和 单位 责任。 依责追究,决不姑息迁就。 对构成违法犯罪的, 依法追 5 究法律责任。 第 二十九 条 对贻误清欠工作造成企业法人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 法规和 公司有关奖惩 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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