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水罐消防蓄水不得低于 28100 m3(两个储罐 液位不得低于 m),未经 HSE 中心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消防储水用于非消防 用途。 第十五条 泡沫泵站管理 全厂泡沫站按照管理区域划分相应运行部管理: 运行一部负责 3泡沫站; 运行四部负责 1泡沫站; 运行六部负责 5泡沫站 、 东联码头及马鞭洲码头库区泡沫站; 其他运行部在进行消防应急救援和消防演习需启动相关泡沫站时,应及时联系泡沫站的相应管理运行部,并做好启用后的 备用状态恢复和系统 清洗工作。 2. 泡沫泵站应设专人负责,制定泡沫泵站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 ;要保证机泵时刻处于备用状态;泡沫泵站应列入交班记录; 3.泵站操作人员要经专业培训,负责机泵的维护保养;机泵运行时不振动、不泄漏,出力满足设计要求;每周盘车一次,每月润滑一次;泵站保持清洁,严禁梛作他用或放置杂物; 4.机泵运行后,立即用水清洗;做好管线和储罐的防腐处理;每月对泡沫系统做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损坏的阀门和失效的泡沫液要及时检修、更换; 5. 泡沫站系统,每 季度 对系统冲洗一次,试压一次;泡沫药剂每年采样分析一次,按规定年限更换。 6.泡沫灭火系统每 半年 要进行一次消防试验,确保完好。 第十六条 移动式灭火器管理。 1.移动式灭火器是扑救初期火灾的必备工具,各单位制定管理制度,保证灭火器完整好用。 2.移动式灭火器实行“三定”管理,即定人、定期、定位;器材或器材箱内设置标签,标明单元、部位、负责人、规格型号、出厂、维修、更换时间。 定人:移动式灭火器专人管理、检查。 定位:移动式灭火器定点放置,设置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不得影响工艺操作或施工;顶部离地面高度小于 ,底部离地面高度 ,铭牌朝外;灭火器不得随意移动 ,不应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的地点,必须设置时,应采取保护措施;露天摆放时应设置消防器材箱(棚); 定期:移动式灭火器每 半月 检查、擦拭一次;严格按照移动式灭火器使用说明进行维护保养 ,并做好记录。 3.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按照《灭火器的维修与报废》( GA951995)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管理。 1.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水系统和泡沫系统;蒸汽灭火系统等 ,由所在单元的管理单位负责 ; 2.自动喷水系统灭火系统: 由所在单元的管理单位负责; 喷头、消防水储罐、消防水 箱等设备每月检查一次;末端放水阀每月启动一次、试验一次,并做好记录。 3. 气体 灭火系统: 由所在单元的管理单位负责 ; 储存容器、选择阀、液体单向阀、高压软管、集流阀、阀驱动装置、管网及喷嘴每月检查一次;防护区开口情况每半年检查一次;贮存容器每半年称重一次,灭火剂净重不得小于设计量的 95%;并做好记录。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由设备中心仪表控制专业组织维修单位负责, 功能检测、测试每年进行一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投用二年后,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洗,以后每隔三年对探测器进行一次清洗,进行必要的阈值检验,并做 好记录。 第十八条 装置、罐区其它消防设施的管理 1.装置、罐区其它消防设施包括水喷雾和水喷淋冷却系统;蒸汽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消防给水竖管;箱式消火栓。 2.装置、罐区消防设施,由单元 所属运行部 制定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制度。 3.水喷雾、水喷淋冷却系统每 半 年检查、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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