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保部]内容摘要:
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对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及时向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并由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报告。 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隐患整改的复函, 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七)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用电安全管理: (1)严禁随意拉设电线,严禁超负荷用电。 (2)电气线路、设备安装应由持证电工负责。 (3)各部门下班后,该关闭的电源应予以关闭。 (4)禁止私用电热棒、电炉等大功率电器。 用火安全管理: ( 1)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确需动火作业时,作业单位应按规定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申请“动火许可证”。 ( 2)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点附近 5米区域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作适当的安全隔离,并向保卫部借取适当种类、 数量的灭火器材随时备用,结束作业后应即时归还,若有动AHWY/AB— 09 版次: A/0 共 6 页 第 4 页 用应如实报告。 ( 3)如在作业点就地动火施工,应按规定向作业点所在单位经理级 (含 )以上主管人员申请,申请部门需派人现场监督并不定时派人巡查。 离地面 2米以上的高架动火作业必须保证有一人在下方专职负责随时扑灭可能引燃其它物品的火花。 ( 4)未办理“动火许可证”擅自动火作业者,本单位人员予以记小过二次处分,严重的予以开除。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分库存放。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入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库存物品应当分类、分垛储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垛与梁、柱的间距不小于零点五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二米。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 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安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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