浦发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经济实力,在本地区、同行业有一定影响; (五) 与汽车生产厂签有正式的指定经销合同或协议; (六) 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个人金融部(或公司金融部)对上述情况进行调查后,与汽车经销商确定拟提供汽车消费贷款的汽车品牌,出具调查意见,报风险管理部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分行 4 贷审会。 第十五条 个人金融部根据贷审会的审批结果,决定是否与选定的汽车经销商在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签订《提供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 第十六条 在我行指定的经销商处购买指定品牌汽车的借款人,应在与经销商签订购车协议或合同后,向我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请表,并提供有关资料。 借款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借款人及配偶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我行认可的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的证明,或借款人愿意且能够提供的足以证明其支付能力的其它收入或财产证明材料; 我行指定的经销商签订的购车协议或合同; 财产抵押或质押的,应提供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权处分人(包括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必 要时应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第三方提供保证的,应出具保证人同意担保的书面文件,及有关资信证明材料、必要时保证人应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以所购买车辆作抵押物,在抵押登记和有关保险手续办妥之前,应提供我行指定经销商或担保公司出具的书面贷款推荐担保函; 出具在汽车上牌后机动车登记证书(以抵押我行); 我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 个人金融部自收到借款人申请及符合要求的资料后,应当按规定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情况、偿还能力、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按照我行的信贷授权和有关规定履行审 查、审批程序 ,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同意贷款的,应书面通知借款人及汽车经销商。 汽车经销商通知借款人交付首期车款,办理有关购车手续。 不同意贷款的,应向借款人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凭首期购车款交付凭证及其它费用交付凭证等,与我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超过 50 万元的汽车贷款,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应与借款人的审查资料一起送风险管理部审查,报个金部主管行长、行长审批。 第十九条 全部手续办妥,并核实无误后,营业部门应该根据有三级签字(客户经理、部门负责人、主管行长)且填写齐全的借 款凭证办理划款手续(根据授权办法需要提交风险管理部审查的还须提供《授信发放通知单》)。 我行应在 5 个工作日以内发放贷款,并以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转帐方式将贷款直接划转到经销商在我行开立的帐户。 贷款必须专款专 5 用,借款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取现金。 第二十条 在贷款有效期内,我行应对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资信和收入状况以及抵押物保管状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贷款担保与保险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必须提供有效担保。 贷款担保可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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