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学院人事代理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六、人事代理人员的待遇 (一)工资待遇:人事代理人员的工资,按学校规定的标准或聘用合同书执行。 (二)保险待遇:学校根据有关法规为人事代理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大额医疗救助金和住房公积金等社会统筹保险金的单位承担部分,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部分。 人事代理人员应按国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人事代理人员应按国家规定办理各种保险关系转移及接续手续。 (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在学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允许的数 额内,符合国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的人事代理人员,以泰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为呈报单位,参加学校评审。 评审通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事代理人员, 工资待遇由学校重新确定,执行时间参照学校当年度评审通过的同系列同职级在编人员。 (四)管理岗位竞聘:受聘到管理岗位的人事代理人员,在干部职数许可的前提下,符合干部任职条件和规定的,可参与相应职务的竞聘,竞聘上岗后,由人事处和所在单位(部门)颁发聘书,确定相应待遇。 (五)享有与在编教职工同等的政治、工作权利和探亲假、寒暑假等。 七、人事代理人员的管理 (一)人事代理人员在聘用期内由聘用单位(部门)根据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管理。 (二)人事代理人员参加所在单位(部门)的教学工作、科研工作、职业道德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 (三)人事代理人员若需办理相关的证、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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