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以租代售合同内容摘要:

耗标准加注燃油(见《车辆使用手册》)并将车辆停放在有专人看守的停车场内,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保险赔付范围除外) ,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所有维修费用。 ,否则出租方 不承担保险理赔责任。 不得擅自将租赁车辆转借、转租、出售、抵押、质押、倒卖及从事营利性营运,不得从事有违法律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不得利用从事不符合其功能的运输。 、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 12 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承担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等交通事故引发的一切涉及出租方和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法律责任。 (保险赔付范围除外) ,若承租人放弃购买车辆时,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 效证件。 六、 车辆保险约定 费用。 (详见补充协议) ,承租方应该立即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并在 12 小时内通知出租方,若有人员受伤应及时施救,车辆须在出租方指定地点修理;承租方应一次性付清修理费、承担车辆加速折旧费(计算基准为该次事故车辆维修费总额扣除该次事故更换的配件费用后的余额的10%)和其他与事故相关的处理费用(如施救费、车损评估费、停车费、医药费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车辆停驶期间的全额租金。 3。 承租方须在保险车辆修复或交通事 故结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如实提供事故证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修理发票和修理清单等收据。 涉及人员伤亡的,在保险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相应单据。 如果承租方在前述规定时间内不向出租方提交所有必要单证,则视作为承租方自愿放弃索赔权益。 ,承租方须协助出租方及保险公司追讨应由第三方承担的费用。 ,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支付保险理赔(若有)以外的维修或重置和其他相应的费用。 、被抢或其他形式的灭失,承租方应承担保险理赔 (若有)以外的重置车辆的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费用结清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免赔及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所有损失及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除以上加保的其他保险等险种。 若承租方在租赁期间需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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