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工资委托担保合同内容摘要:

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向乙方提供经乙方认可的反担保并签署相关反担保合同。 第二条 本合同签订 个工作日内,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担保费及办理该担保事宜所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共计: 元 (大写 : ),担保费费率为担保额度的 %。 若因甲方或 反担保人的原因,致使乙方未能出具担保书的, 第 3 页,共 4 页 甲 方 应 向 乙 方 支付 相 关 手 续 费 (大写: ),乙方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已收取的款项。 第三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书有效期间内,甲方自愿接受并积极配合乙方对民工工资发放情况的监督与调查。 第四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书有效期间内,如乙方收到合同相关方发来的索付通知,甲方有义务向乙方提供完整的相关垫付资料,经乙方审核确定应付后,乙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有权主动将甲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全部或部分用于支付; 如果乙方支付的数额超出甲方所交纳的保证金,乙方有权对甲方或其他第三人提供的反担保进行处置后用于支付,处置后金额仍不足清偿的,甲方须及时补交不足部分。 如果发生乙方垫款,甲方应在接到乙方追索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偿还全部垫付款,并自乙方垫款之日起按日利率 %向乙方支付该笔垫款的利息。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提供如下形式的反担保: 保证金:在担保书开立之前,甲方向乙方交纳保证金,金额为 万元(大写: )。 甲方承诺在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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