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人事劳资管理内容摘要:

标准执行(以上级党委或本局党委的任职文件为准)。 第十二条 员工等级岗位人员确认程序: 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根据条件提出本部门员工等级意见。 报人事部门审核。 报局长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员工等级确定后,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于次年四月份作适当调整。 四、试用期、见习期工资 第十四条 直接从学校毕业招聘录用的员工,执行六个月见习期制度( 见习期期间工资发放标准详见附表三),见习期满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具有专业技能、专业学识或技术经验的外聘员工包括技术人员和一般性人员,执行三个月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期间工资详见附表四)。 试用期满比照该职务或岗位同等资格人员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六条 工改前外借人员仍按原规定标准执行不变。 工改后外借人员按合同执行。 五、附则 第十七条 本方案仅限于局在编在岗人员。 退休、内退、停薪留职、待岗等人员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工改后搁置原按事业单位工资标准发放的工资、津贴、福利、奖金等(独生子女 费、女子工保费除外),原(档案工资仍按事业单位标准正常晋升或调整)。 第十九条 项目部工资分配方案的制定,要在局核定的工资总额范围内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报局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本方案由局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凡局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员工请休假暂行规定 为保证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例假日 包括国家法定节假日(元旦 1 天、春节 3 天、 五一劳动节 3 天、国庆节 3 天)和公休日(星期六和星期日)。 法定节假日逢公休日时,应顺延补假,具体时间按上级部门安排执行。 二、公假 经批准脱产参加会议、学习、出差、从事社会活动、工会活动均属公假;经局指定或批准休养、参观、访问的人员以及因工(公)负伤人员在医疗期间,根据实际情况核给公假。 期间支付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员工经批准继续教育期间(如函授期间等),需持有关证明比照按公假核给。 期间支付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不支付绩效工资。 三、各类休假 员工休假必须服从组织安排,并提前一周填写《员工休 假申请表》,必要时需附加有关证件,逐级审批后报人事部核准备案,由人事部下发休假通知单。 未接到休假通知单前不得擅自休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员工休假时,其所在部门要妥善安排好休假人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因突发事件或急病来不及先行请假者,应用电话迅速向单位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单位主管或岗位代理人为其按规定办妥请假手续。 事前未提出请假,事后补办手续一律无效。 婚假:(包括例假日)期间支付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不支付绩效工资。 员工申请婚假,以领取结婚证为准。 正常婚假 3 天,晚婚假 15 天(晚婚条件:女满 23 周岁,男满 25 周岁)。 如到外地(指配偶工作所在地,不含旅行结婚)结婚的,根据往返时间给路程假。 子女结婚给假 2 天。 兄弟姐妹结婚给假 1 天。 丧假:(包括例假日)期间支付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不支付绩效工资。 员工的直系亲属死亡,给予丧假。 员工到外地办理丧事(仅限直系亲属),可根据实际路程所需另外给予路程假。 ①父母、配偶、子女丧亡,可请丧假 5 天。 ②祖父母、兄弟姐妹、岳父母、公婆丧亡,可请丧假 3 天。 ③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 1 天。 产假、计划生育假:期间支付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不支付绩 效工资。 ①女员工产假按下列标准核给:顺产 3 个月,难产、剖腹产 3 个半月,晚婚晚育(女满 24 周岁) 4 个月,一胎生多子女的每多生一胎增加半个月。 ②配偶分娩可给护理假 3 天,晚婚晚育可给护理假 7 天。 ③计划生育假:接受节育手术者,经医生证明人工流产(引产)怀孕 10 周内给假 个月、 12 周内 1 个月、 28 周内 个月、 28 周以上 3 个月。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给假 3 天。 经计划生育部门批准取宫内节育器的,给假 2 天。 输精管结扎的,给假 7 天,输卵管结扎的给假 21 天。 病假: 因病必须治疗或 休养者可给病假。 3 天以上应附有医生诊断书、本人病历、医院证明,每年门诊病假累计以 30 天为限,住院者以 6 个月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 6 个月。 病假期间工资支付: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支付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病假三天以上至一个月内支付基础工资、岗位工资。 病假一个月以上至六个月以内支付基础工资,同时以岗位工资为基数,连续工龄不满十年按 50%支付岗位工资;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按 60%支付岗位工资;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按 70%支付岗位工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二十五年按 80%支付岗位工资;连续 工龄满二十五年以上按 90%支付岗位工资。 病假从第七个月起改发待岗工资。 病假超过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事假:期间不支付工资。 员工如因个人事务必须亲自处理的,在本人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酌情核给,但每年累计不得超过 10 天。 探亲假:期间支付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不支付绩效工资。 ①员工结婚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每年可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为 30 天。 ②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限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的),假期为 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无法安排的可以 2 年给假一次, 假期 45 天。 ③已婚员工探望父母假(限不能在公休假日与父母团聚的),每四年一次,假期为 20 天。 ④员工在本单位工作满一年后方能享受探亲假。 ⑤员工离婚或配偶死亡后未再婚的,按未婚员工待遇处理。 员工配偶和父母均已死亡,又未重新结婚,且身边也没有子女者,如有 16 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寄养外地的,按未婚员工探亲假处理。 ⑥员工探亲假不包括路程假,但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根据实际需要核准。 ⑦员工探亲休假期间患病时,其病休天数仍作为享受探亲假计算,原规定的休假天数不能顺延;如果员工因患急病、重病而 致假期满后不能按期返回的,其延期返回的天数可根据探亲地医疗单位的证明,按病假处理。 ⑧员工因各种原因在当年与配偶团聚 3 个月以上的,不再享受一年一次的探亲假。 ⑨探亲假原则上不能分期使用,跨年度作废。 确因工作需要,经人事部批准可分期使用,但路程假只给一次,往返路费只报销一次。 年休假:期间支付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 ①年休假范围及条件:凡参加工作(不含借调人员、临时工和劳务工)满五年以上的在岗员工均实行带薪年休假。 员工累计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每年休假 7 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每年休假10 天;满二十年及以上者,每年休假 15 天。 年休假期间逢法定节假日顺延补假。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部省级劳动模范称号的,不论参加工作年限的长短,均享受年休假 15 天的待遇;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经批准可适当放宽工龄限制。 ②员工休年休假,必须提前一个月向人事部提交休假申请报告,经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推迟休假的,必须征得人事部门同意批准方可。 基层单位、机关各部室正副职休假,必须由局党政一把手签批(党务部门由党委书记签批,行政部门由局长签批)方可,报人事部备案。 ③年休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享 受 7 天年休假的员工必须一次性休完,享受十天及以上年休假的员工可分两次休。 年休假不能抵充病事假,没有休完的年休假作自动放弃处理。 ④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年或下一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Ⅰ、当年病假超过 30 天、事假超过 10 天、产假按规定已休满者。 Ⅱ、无故旷工 2 天及以上者。 Ⅲ、对个别表现不好或完不成工作任务的员工,各单位、部门负责人有权建议取消其年休假待遇,报请领导批准后,报人事部备案。 Ⅳ、享受休假后又发生上述三项者,下年度不享受年休假。 各类假期核准权限如下: ①机关员工假期 3 天内( 含 3 天)由本部室负责人批准, 3 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基层单位员工假期 3 天内(含 3 天)由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批准, 3 天以上由局人事部批准。 ②科级干部假期 3 天内(含 3 天)分管领导批准, 3 天以上由局长批准(党务部门由党委书记批准)。 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局人事部。 本暂行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自本办法生效之日起,凡局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员工学历教育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公路建设发展的需要,加强我局科技队伍的建设,有计划地培养专业人才,使我局职工学历教育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的轨 道,特制定本办法。 一、员工参加学历教育,应填写《员工外培申请表》,由部室或下属单位领导签字批准,经局人事部审核,报局长批准。 如脱产学习需单位领导集体讨论研究。 二、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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