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厂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内容摘要:

第三条 车辆进出管理 1. 工厂内部车辆进出工厂,由执勤保安员进行登记。 如系携带工厂货物外出,必须交验由经理级以上干部(或指定代理人)批准的派车单及放行条。 2. 外来车辆进出工厂,由执勤保安员进行安全检查和物品检查,同时进行相关项目的登记以备查。 外来车辆进入工厂,必须减速行驶,并在执勤保安员的指引下将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七章 人事作业 第一条 任职 1. 各单位有用人需求时,先填制《人员增 补申请单》,上报从事部初审、经理级以上干部批准后,由人事部对外公开招聘。 2. 人事部对初试符合条件的应聘人员,推荐给用人单位复试,复试合格者经经理级以上干部核准后可以录用。 3. 被录用普通作业员试用期统一为 3 个足月,被录用的管理人员或特种技术人员试用期一般情况下为 3 个足月,表现特别优异者可提前转正,表现较差但又不适合辞退者,可以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劳动法规定的 6 个足月。 4. 被录用的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劳动纪律、职业道德和安全生产教育,了解工厂有关制度和纪律, 并在到职 15 日内接受由人事部组织的考核。 凡未受教育者一律不准参加工作;凡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仍不合格者无条件辞退处理。 5. 被录用的员工必须保证身份证、个人简历的真实性,否则,一经工厂查出有假,无条件辞退处理。 6. 被录用的员工必须保证无乙肝等传染性疾病、无吸毒史,并在入职 10 日内自行参加体检,然后将化验报告交人事部,否则,无条件辞退处理。 第二条 考核 1. 考核内容:对厂规厂纪的遵守情况;对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对生产任务的完成情况;对品质问题 的改善情况。 2. 考核程序:个人自评 → 单位复评 → 人事考核 →经理考核→副总核准→人事存盘。 3. 考核方式:普通作业员每季度考核一次,管理层职员和特种技术人员每月考核一次。 4. 个人考绩之优劣,除作为种类奖金、津贴之发放标准外,同时亦作为职位升降之基本依据。 5. 各单位复评后,在将考核表上报人事部的同时,必须附交有关考核资料(工作 /生产报表、奖励 /惩罚单据、安全整改通知、品质异常报告、退货返修记录等等)。 6. 如个人考核资料不完整、 考核表未按程序和截止时间上报或考核表遗漏未交,一律取消当事人当月资奖金、津贴申请资格,且不予补发。 7. 对考核表的填写必须有的放矢、仔细认真,如有敷衍了事、文过饰非、弄虚作假者,除取消当事人当月奖金、津贴申请资格外,并记申诫以上处分。 8. 个人考核得分及评级情况由人事部以报表形统一公布。 第三条 异动 1. 本部门之人事调动(职务无升或降),由本部门主管核准生效,同时报人事部存盘。 2. 本部门内部之人事调动(职务有升或降),由本部门主管提议并填 写《人事异动单》,人事部考察,经理级以上干部核准生效,同时人事部发布《人令公告》并存盘。 3. 跨部门之人事调动(包括职务升降),由需求部门主管提议并填写《人事异动单》,人事部考察并征询原单位意见后,呈原单位部门经理审核,呈副总核准生效,同时报人事部发布《人令公告》并存盘。 4. 所有职务晋升这员工,其薪资并不马上调整,而是在试用 2~3个月后,由人事部按照正常考核程序考核其是胜任该职务,再根据考核结果给该员工按有关标准申请加薪。 5. 所有职务下降之员工,如降职生效 日期小于当月 15 日,其薪资从当月开始相应下调;如降职生效日期大于当月 15 日,其薪资从下月开始相应下调。 第一条 离职 1. 新进员工未满七个工作日(不含休假日)而自行请辞离厂者,以自动离职处理,不计发任何工资,由部门经理批准旅行即可。 2. 不办理任何手续而离厂不归超过 5 天者,以自动离职处理。 3. 员工辞职必须提前 30 天以上书面形式向厂方提出申请,辞工期满结算工资,办理离厂手续,即辞工走的,扣除一个月工资。 4. 因试用不合格而辞退者,按实际 出勤时间核发工资;因其它原因而辞退者,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发工资。 5. 因开除而离职者,按实际出勤时间核发工资,造成工厂损失的,从工资扣减应赔偿金额。 6. 员工离职前必须做好工作、物品的移交,如移交不完整、不清楚,必须通知人事部延长离职期限,否则,必须赔偿相应损失。 7. 辞工到期的员工必须在第一时间要求人事部输离职手续。 未经许可,既不办理离职手续,又不继续上班者,从事发日甚一日起按旷工处理。 8. 已办理离职手续之员工,只能在员工下班时间回宿舍收拾自己的行李,并在 2 小时之内、员工上班之前离厂。 第八章 考勤制度 第一条 考勤 1. 根据工厂实际情况,实行综合计时工作制,每月提前 5 天公告加班时间,不愿意加班人员,在公告发出 5 天内书面提出不加班的申请,凡申请者在公告的加班期不安排加班。 2. 考勤(包括加班在内)以 小时为计算起点,刷卡时间误差不得越过 5 分钟,即: 0~25 分钟计为 0 小时, 26~55 分钟计为 小时, 56~60 分钟计为 1 小时,依此类推。 3. 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班制规定,不得随意变更。 如因工 作需要必须变更,应以转班单的形式书面通知人事部。 否则,责任人记申诫以上处分;屡不执行规定者从重处理,记小过以上处分。 4. 各部门员工上下班均必须按照班制之规定时间正点刷卡、否则按迟到、早退计算,每次记缺点处分;各阶段用餐前后上下班刷卡间隔必须在 15 分钟以上,否则按蓄意连打处理,每次记缺点处分。 5. 刷卡时必须遵守秩序,严禁代人刷卡,严禁上班先刷卡后吃饭、下班先吃饭后刷卡。 违者记申诫,屡犯者记小过以上处分。 6. 遗忘刷卡及工卡遗失不能刷卡者,必须在 48 小时内填考 勤申补单经部门主管审核、经理批准,方可上报人事部补卡。 非特殊情况超出 48 小时之申补单不予处理,以旷工论处;未经部门经理批准之申补单不予处理,以旷工论处;全月累计补卡超过 3 次者,按超出次数每次记缺点处分。 7. 公差(包括外出送货、修货、业务、催 *等各种形式)、工伤、放假(专指部门或班组根据需要在本单位内的放假)、请假等缺勤行为均必须用相应的在效凭证通知人事部以备查;无有效凭证者,以旷工论处。 公差按实际出勤时间计算工时;工伤按正班出勤时间计算工时;放假、请假不计算工时。 8. 加班 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按有关程序上报批准后方可有薪加班,加班单要送人事部以备查。 无批准之加班不计算加班工资; 48 小时内加班单未送人事部之加班不计算加班工资;非特殊情况超过规定加班时间之加班不计算加班工资。 9. 车间生产需要安排加班,任何人非特殊原因如生病等不得推诿、逃避;否则,按不服从工作安排论处记小过处分。 10. 以日历天数为基准,一月当中包括加班时间但不包括工休时间在内,无缺勤行为之员工能够获得全勤奖金。 有如下情形之一者,不计发全勤奖金: ( 1) 一月当中个人请事假超过 1 天,请病假超过 2 天; ( 2) 一月当中个人迟到或早退超过 3 次或累计超过 1 小时; ( 3) 一月当中个人旷工超过 1 小时。 第二条 作息 1. 正常工作日上下班时间:上午 08: 00 ~12 下午 13: 30~17: 30 2. 正点就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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