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工程建设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大全]内容摘要:

以下的村级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简易公开招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实施;单个项目 100万元以上(含 100万元)的村级工程必须进入县招标采购中心进行公开招标。 通过上述程序确定施工单位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与施工方签订工程承包三方合同,合同格式参照县级职能部门提供的统一合同范本。 第十四条村级工程的简易公开招标程序是: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公告,公 告中须注明工程造价、工期要求、付款方式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由各投标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者,采用抽签方式确定中标队伍。 第十五条经县招标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的项目,其工程变更按县相关规定执行;其他项目凡超过合同价 20%或总额 20万元的工程变更 (增补 ),须经村委会集体讨论,报乡镇人民政府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实施;对总额大于 20万元的工程变更(增补),须在村民代表会议上作出说明。 工程变更未按上述程序审核批准的,县乡财政不得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六条村级工程建设应严格遵循《 *县财政性投 资基本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 *县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修订稿)》等文件规定,科学确定并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依相关程序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单项合同在 100万元以上 (含 100万元 )的村级工程预算(上限 )价和结算价,或单项合同 100万元以下,使用财政资金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村级其他项目的预算 (上限 )价和结算价由乡镇审核,并将结算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十八条村级工程项目开工后至竣工验收前,拨付工程款总额原则不得超过承包合同价的 70%,需超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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