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出资成立合同书范文内容摘要:

(四)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 “公司 ”承担有限责任; (五)有义务参加出席股东会; (六)有义务为 “公司 ”的各种经营提供必要的方便; (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股东会、执行董事、经理和监事 第一节 股东会 第十七条 本协议的各方为 “公司 ”的股东。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为 “公司 ”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一)股东会首次会议由出资额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二)首次会议以后的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的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二)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四)除了法律法规和本条其他款项另有规定的以外的其他适宜,需要召开股东会表决的 ,须经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二节 执行董事 第二十二条 “公 司 ”设一名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任期 3 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 “公司 ”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 “公司 ”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 “公司 ”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 “公司 ”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拟订 “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 “公司 ”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 ”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 ”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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