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跟踪审计合同范本内容摘要:

,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咨询人的责任 第十三 条 咨询人的责任期即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因咨询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 第十五条 咨询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询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咨询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 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委托人如果向咨询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 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 14 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二十一 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询业务的酬金 第二十二 条 正常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酬金,按照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经双方友好协商,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酬金为 (大写: 人民币 万圆整 ) ,其中工程招标阶段造价咨询业务的酬金为 ( 大写: 人民币 万圆整 ) , 施工阶段全程跟踪造价控制 (大写: 人民币 万圆整 )。 其 他 第二十三 条 咨询人如需外聘专家 协助,在委托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人承担。 第 二十四 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 二十五 条 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咨询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接受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约定以外的与工程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 咨询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 二十六 条 咨询人责任期内,应当履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向委托人提交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 第 二十七 条 咨询人应对咨询报告的质量负责,委托人对咨询成果有考核的权 利。 合同争议的解决 第 二十八 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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