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位将设计图纸移交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发给监理 单位和施工单位。 第八条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接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后,首先根据自己承担的工程范围和业务范围,组织自己内部的技术系统和技经系统,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熟悉、审查,并将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内部讨论,然后将问题整理成汇总清单,报监理单位。 第九条 监理单位在各单位做好充分准备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一起进行施工图会审,对各单位提出的问题进行集体论证,然后将存在的问题整理成《会审问题清单》,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在设计交底前一周,交设计单位。 第十条 设计单位接到建设单位递交的《会审 问题清单》后,做好充分的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准备,并对提出的问题拟定解答意见,在设计交底后进行解答。 第十一条 设计交底由设计单位整理会议纪要,图纸会审由施工单位整理会议纪要,与会各方会签。 第十二条 对于一时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方案,可以专题另议。 第十三条 对于会审中的议案,设计人员应予以明确答复、解释或澄清;对于形成书面文件的议案应进行处理。 处理意见应及时以有效方式传递给有关各方。 第十四条 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中涉及设计变更的,按设计变更管理程序办理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设计交底会议纪要、图纸会审会议 纪要,一经各方签认,即成为施工和监理的依据。 工程项目开工申报与审批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工程施工能够连续、均衡地进行,按照合理组织、科学管理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 建设单位 与新建工程有关的部门及人员。 第二章 开工应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 工程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施工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已经审核,并被确认; 分包单位资格已经审核并被确认; 施工单位试验室的资质及试验范围已经考核,并符合要求; 施工测量定位、放线已经复验,并被确认; 材料、设备供应计划已经落实,并能满足工程需要; 设计图纸资料已经齐全,并经过批准和会审; 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已经批准; 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工艺和确保质量的措施已经专业监理工程师认可; 对“技术要求高、施工难度大”、“影响质量的关键工序、操作或某一环节”及“发生质量问题时危害大”的施工难点设置了质量控制点,并采取了相应措施; 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的应用,有权威部门的技术鉴定和试验数据,并且承包单位已报送了相应的 施工工艺措施并被确认; 1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已满足开工条件的要求等。 第三章 开工报审程序 第四条 施工合同中所列工程或工程 变更项目具备第三条所述条件后,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开工报审表》 报监理单位。 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后,总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单位方能开工。 第五条 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工程项目开工令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事先检查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地征用、道路及水、电是否开通,不具备条件时,应敦促建设单位努力实现。 第六条 经总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报建设单位。 工程变 更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的控制工程建设投资,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工程变更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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