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管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20xx内容摘要:

场管理混乱 、 损失浪费严重 的;进度严 重滞后的;受到业主(或监理)通报批评的;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追究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责任,追究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的相关领导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5001000 元。 情节严重的,分别给予行政警告或撤职处分,扣除未发放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取消享受奖励的权利;追究处长(经理)的主要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整改。 对整改不力的或整改效果不明显造成严重后果的免去处长(经理)职务。 未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每月进行工程结算和工程成本考核分析的,追究项目经理的直接 领导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1500 元;追究项目总工、分管副经理的相关领导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1000 元。 未按规定上报各类报表,经 5 督促下月仍不能改进的,追究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300 元;追究项目总工、 分管 副经理的相关领导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200 元。 项目中期考核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目标成本严重突破、项目潜亏因素较大或项目完工或年终考核完不成利润指标,追究处长(经理)的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或撤职处分;追究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责任,追究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的相关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或撤职处分。 扣除项目经理、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未发放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责令其查明原因,协助处理债权、债务,项目经理三年不再遴选。 施工队的录用 和定价、 工程主要材料的采购 和定价 、机械设备的租赁 和定价 ,未经项目部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和 相关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的,追究处长(经理)的主要领导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500 元;追究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500 元。 财务管理方面 1未经公司批准将大笔工程资金挪作他用或转给无相关经济往来单位的;将本单位帐户出借他人或进行公款私存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追究处长(经理)的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或撤职处分;追究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追究项目财务负责人的直接责任,调离工作岗位。 1未按公司《工程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规定,收到拨款不上报《工程项目收款明细表》;支付款项不上报《工程 6 项目本期支付计划表》和《还款计划表》的,追究项目经理直接领导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800 元;追究项目财务负责人的直接责任,给予经济处罚 500 元。 1 无合同、无结算、 无依据支付 各种款项; 超合同、超结算、无依据超付各种款项。 有上述情形之一,追究项目经理的直接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追究项目财务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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