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视为首先违约,公司有权否定中标,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追索赔偿。 第十条 分包合同条款主要依据招标文件及分包方的投标报价、承诺及公司相关文件 规定确定,必须载明标的、价款、期限、安全及质量要求、双方义务、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 第十一条 集团内部单位分包工程,分包合同的签定执行公司城建经发 (2020)第 06122号文件相关规定,合同文本统一执行公司制订的《工程分包合同》文本。 第十二条 集团外部单位分包工程,签定的分包合同文本采用市建委和工商局制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招标文件及分包方的投标书、承诺书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若遇工程项目需要履约担保,分包方应提供银行或上级不可撤消担保,担保金额按招标文件中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分包合同必须由分包方法定代表人或法人全权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企业法人公章;合同涉及金额 200万元以上的分包合同由公司总经理签字,合同涉及金额 50— 200万元的分包合同由公司总经济师签字, 50 万元以下的由项目经理签字。 所有分包合同一律加盖企业法人合同用章。 第四章 分包工程的预结算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管理部负责将分包合同副本传递给项目经理部并组织交底,作为审批工程分包预结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分包工程款的预付:分包单位应按月向项目经理部报送工程计量表及预算书,项目经理部根据已完工程形象部位,按照分包合同约定的定额计算规则或其它规则的口径核实工程量,审核工程计量款,经项目经理、总经、总会、总工、预算、统计等相关人员会签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后转财务支付。 第十七条 工程分包的结算:分包工程完工验收一个月内,分包单位应完成结算编制并向项目经理部递交完整的结算书,经理部在收到结算书两个月内,依据分包合同及增减帐、变更索赔资料,办理结算经项目经理、总经、总会、总工、预算、统计、材料、质量、安 全等相关人员会签并填写《分包工程预付 (结算 )款审批表》。 经公司质量、安全、劳务部门签署意见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后转财务支付。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八条 工程分包管理由项目经理部按规定实施,分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对总包方负全面责任。 未经总包方授权或书面许可,分包方不得擅自与业主发生经济关系,或直接从业主收取工程款,办理工程预结算。 第十九条。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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