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2)内容摘要:

询单位《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审批,并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 第二十二条 Ⅱ 2类变更设计 1. 驻地监理单位接到提议单位的建议书后(含自行提议),应在2 天内签署意见,并分发有关单位。 2. 咨询单位在 3 天内召开现场会勘会,并形成《变更设计会勘纪要》。 3. 设计单位收到《变更设计会勘纪要 》及相关材料后,在 3 天内完成变更设计,并将全部资料交咨询单位、 兰新 公司。 根据 兰新 公司的审批意见,如需对变更设计进行修改,设计单位应在收到审批意见后, 3 天内完成变更设计施工图修改,并提交相关单位。 4. 咨询单位在 2 天内向 兰新 公司提出《审查意见》。 5. 兰新 公司在 7 天内对变更设计和咨询单位《审查意见》进行研究审批,并签发《变更设计通知单》。 第二十三条 地方政府和其他单位提出的变更,考虑到涉及影响因素较多,应区分类别根据轻重缓急酌情而定,但原则上不应超过 1个月,不得久拖不决。 第六章 变更设计工程量核定 8 / 19 第 二十四条 Ⅰ类变更设计按照部批准的概算编制原则和有关规定编制概算;Ⅱ类变更设计均按《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约定执行。 按对应项目原设计与变更设计工程数量对比表(附件 6)核定工程数量。 已含入相关综合单价中的子项目数量增减不纳入计量。 第二十五条 符合新增项目条件的变更设计增加工程数量,应先按验工计价办法中关于新增项目单价程序确认单价,再一并纳入计量支付。 第二十六条 Ⅱ类变更设计,原则上完工后结合季末验工计价一次计完。 跨季度的在完工的季度末一次计完。 第二十七条 合同中明确包干的变更设计内容不纳入计量范围。 第二 十八条 变更设计引起后续相关专业的修改,在计算工程量和费用增减时应全额纳入一次计列。 第七章 变更设计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变更,后施工”办理。 凡未按规定程序报批,越权自行变更者,公司概不予以承认,并追究责任者的相关责任,除赔偿有关损失外,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如擅自变更设计, 兰新 公司、驻地监理单位将不予计量,同时责令其按原设计施工,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 第三十一条 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由责任单位按“铁建设[2020]48 号”文件规定 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十二条 各类变更设计资料必须齐全,项目队提交详尽的施 9 / 19 工图(或施工资料)需有必要的平、立、剖面图,尺寸、标高标注清楚。 变更设计资料有不齐全不清楚情况应补报或重报,否则将视为无效作废的变更设计。 第三十三条 对设计文件中差、错、漏、碰的更正,凡不涉及工程量、费用增减的,设计单位可直接发更正通知单,抄送相关单位,可不作变更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变更设计应明确各参建单位需承担的责任及责任比重。 对有争议的变更设计原因和责任界定,应在会商纪要中记录各方意见,在变更设计通知单中明确。 I类变更设计 兰新 相关 责任划分以铁道部审批意见为准,Ⅱ类变更设计相关责任划分由公司确定。 第八章 变更设计文件及归档 第三十五条 变更设计建议书应说明变更的原因、影响的工程范围、工程费用估算。 第三十六条 现场会勘纪要应说明工程变更前后情况、变更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及责任比重,制定工程措施和方案。 第三十七条 变更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工程数量对照表、工程数量计算书、变更设计费用及增减对照表、 I 类变更设计有变更前后单项概算和甲供材料对照表。 第三十八条 《变更设计通知单》应加盖变更设计专用章,由设计单位编号。 编号格式“①线②标③变 [④ ]⑤号”,其中:①--建设项目简称(兰新第二双线(新疆段));② ―― 施工标段;③ ―― 工程专业简称;④ ―― 年度;⑤ ―― 顺序号。 第三十九条 变更设计归档文件 10 / 19 1.《变更设计建议书》; 2.《变更设计会勘纪要》(含数码照片或录像); 3.变更设计文件 (I 类变更含概算、修正概算及报批文件 ); 4.咨询单位的《初审意见》; 5.公司报部文件 (I 类变更 ); 6.铁道部审核批复文件 (I 类变更 ); 7.《变更设计通知单》; 8. 变更设计图纸; 9. 变更设计工程量计算单;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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