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管理制度草案内容摘要:

的土地使用权必须同时抵押 ,房产按实际造价折旧后净值的 50%以内确认。 设备原则上仅限 易流通变现的 通用设备按购进价折旧后净值的 40%以内确认,其他设备一律不得抵押。 存单、银票质押按票面面值的 90%以内确认,封仓、仓单质押价值不得少于贷款余额的 2 倍以上确认。 对于抵押不足部分应追加落实有经济实力单位担保或联保。 所有 企业 借款不论是保证、抵押都必须追加企业股东在最高额范围内联保。 第二十 条 贷款归还。 在贷款到期十日前,必须对借款人、出质人、担保人发出贷款还本付 息催收通知书,并取得相应回执,对于出现的高风险贷款,要及时向公司 报告,上下联动保护债权。 第二十一 条 公司认为需要公证的合同必须及时到相应 公证处办理公证。 第七 章 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 息清收管理 第二十二 条 不良信贷资产及应收息包括逾期、呆滞、呆账、已核销呆账贷款和待处理抵债资产。 应 收息包括 表内外 应收未收利息。 不良贷款应按标准和程序进行认定,并按清收管理标准、措施组织实施。 第 二十三 条 公司 应建立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管理监测 制度 ,设立相应报表和登记簿、监测台帐,反映形成原因、清收方案、措施及清收到位等相关变动情况。 对当年新划转呆滞贷款,从划转呆滞当月开始由 风险管理门 逐笔 进行考核, 落实 绩效制度。 第 二十四 条 公司 健全不良贷款及应收息清收考核 制度 ,强化清收管理力度,规范清收管理行为 ,明确清收管理激励标准。 第九章 贷款的保全和清偿 第 二十五 条 业务管理部门 应谨防借款人借企业改制逃避债务,悬空信贷资产或借承包、租赁、分立、剥离等途径逃避监督或不履行偿还贷款本息责任。 第 二十六 条 业务管理部门 应主动参与借款人企业改制、信 贷债务重组,并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债务,同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公司。 第二十七 条 对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借款人应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 第二十八 条 对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原借款债务由改造后的股份公司全部承担,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实行部分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改造后的股份公司按占用借款人的资本或资产的比例承担原借款人的贷款债务,抵押资产优先承担债务。 第二十九 条 对联营、兼并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原贷款债务应由新的企业法人承担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 第三十 条 对分立、剥离的借款人,应在分立、剥离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分立、剥离所占资本或资产比例承担贷款债务。 第三十一 条 对产权有偿转让企业,应在产权转让前落实和清偿贷款债务。 对申请解散的企业, 应依法参与企业财产的清算和债务的处置,对已设定财产抵押、质押的债权, 公司 有优先受偿权,无财产担保的贷款债权应按法定程序追究担保单位连带责任,并按比例受偿。 第十章 信贷风险的预警管理 第三十二 条 坚持信贷风险监测制度。 准确测算每笔贷款的风险度,每月测算贷款存量风险度,实行企业现金流量的动态监测和建立健全信贷企业动态监测台帐,反映信贷企业资产、负债变动等情况。 第三十三 条 坚持按月到企(户)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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