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汇编内容摘要:
地 20 年一遇洪水水位(绝对标高 ),但建设、施工单位擅自将该工程177。 标高由 降到。 致使该工程自 1997 年投入使用以来,遭遇洪水淹没五次,洪水水位高出二楼地面约 70cm(相当于绝对标高 312m),底楼地面受洪水冲刷已多处出现直径约 1m~ 2m、深约 ~ 1m 的管涌坑,直接危及地基基础的长期稳定和上部结构的安全。 受电站卸洪浪涌冲击压力影响,二楼楼面板向上反拱(据住户反应 由二楼板缝冒出的水柱高达 70cm),室内瓜米石地坪多处破损并与空心板剥离,二楼部分楼面板已不满足建筑构件安全使用要求。 工程设计二个单元九层,实际建造四个单元十层,顶层部分住户擅自加建到十一层,不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砌体结构设计规范》 GBJ3— 88》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11— 89 要求。 该工程经有关部门鉴定为不合格工程。 案例十: 四川省某市玻璃厂 1999 年 4 月为增加生产规模扩建厂房,在原来天然坡度约 22176。 的岩石地表平整场地,即在原地表向下开挖近 5m,并距水厂原蓄水池 3m 左右,该蓄水池长 12m、宽 9m、深 ,容水约 900m3。 玻璃厂及水厂厂方为安全起见,通过熟人介绍,请了一高级工程师对玻璃厂扩建开挖坡角是否会影响水厂蓄水池安全作一技术鉴定。 该高工在其出具的书面技术鉴定中认定:“该水池地基基础稳定,不可能产生滑移形成滑坡影响安全;可以从距水池 3m 处按 5%开挖放坡,开挖时沿水池边先打槽隔开,用小药量浅孔爆破,只要施工得当,不会影响水池安全;平整场地后,沿陡坡砌筑条石护坡; 本人负该鉴定的技术法律责任”。 最后还盖了县勘察设计室的“图纸专用章”予以认可。 工程于 7 月初按此方案平基结束后,就开始厂房工程施 工,至 9 月 6 日建成完工。 然而,就在 9 月 7 日下午 5 时许,边坡岩体突然崩塌,岩体及水流砸毁新建厂房两榀屋架,其中的工人 3 死 5 伤,酿成了一起重大伤亡事故。 该工程边坡岩体属于裂隙发育、遇水可以软化的软质岩石,虽然属于中小型工程,但环境条件复杂,施工爆破、水池渗漏、坡体卸荷变形等不确定的不利影响因素甚多,在没有基本的勘察设计资料的前提下采用直立边坡,破坏了原边坡的稳定坡角,而且未采用任何有效的支挡结构措施,该边坡失稳是必然会发生的。 若有正确的工程鉴定,并严格按基建程序办事,采用经过勘察设计的岩石锚桩(或锚杆)挡墙和 做好水池防渗处理措施则是能够有效保证工程边坡安全的。 该高工的“技术鉴定”内容过于简略,分析评价肤浅、武断,未明确指出及贯彻执行现行勘察设计技术规范规定的技术原则及技术方法,主要结论建议缺乏技术依据,尽管其中有关地基施工中关于松动爆破和开槽减震质量事故案例汇编 6 的建议是正确的,也是有针对性的,但未经设计计算的有关边坡稳定的结论是不恰当的。 有关用条石挡墙护坡的建议也不是该工程边坡条件下能确保边坡安全的有效支挡结构技术措施,而有关采用坡度为 1: 的放坡建议,则更是没有贯彻现行规范的基本规定,缺少相应的论证分析,它的误导为该 工程事故埋下了安全隐患。 该“技术鉴定”虽然盖有县勘察设计室的“图纸专用章”,但却无一般勘察、设计单位通常执行的“审核”、“批准”等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从技术鉴定的内容到形式都缺乏严肃性;而且这种技术鉴定缺乏委托方与承担方之间的有关目的、任务、质量要求等基本的书面约定,这就从根本上影响了技术鉴定工作的深度和技术质量。 平基施工过程中及完工前后所发现的漏水等边坡岩体不稳定因素的征兆,虽然有关各方曾予以一定程度的重视与研究,但由于缺乏岩土工程及支挡结构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与经验,对隐患认识不足,未能采取相应措施 ,而继续盲目施工至全部工程(人工边坡及厂房扩建)结束和水池继续运行,并在 7 月 3 日决定将水池蓄水至 7m 水深,使整个工程的安危事实上依赖于个人狭隘的专业技术知识与经验上。 综上所述,此次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巨大,以及负面社会影响,主要是由于违章进行工程鉴定、处理方案错误所至。 从事工程鉴定的技术人员以及管理者应从此次事故中汲取经验教训,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鉴定方法与标准进行工程鉴定,即按照:客户委托,确定鉴定目的、范围和内容;初步调查;详细调查及检测验算;安全性、使用性鉴定评级;可靠性评级;出具鉴定报告及处理 意见的基本鉴定程序规范、标准地进行工程鉴定。 案例十一: 绍兴市一住宅工程,多层混合结构,基础为单排φ 377 沉管灌注桩和宽 60cm 承台梁, 1995年开工建设,施工至承台完工,因客观原因停工,直至 1999 年有新的业主接手后,另择施工单位重新开工。 该施工单位进场后发现承台混凝土质量很差,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取样检测,结果证明,混凝土质量确实低劣,经与设计单位联系,作承台凿除重浇处理。 不料承台凿除后,暴露出来的桩基质量问题更为严重。 有关部门十分重视,对此质量问题展开了认真的分析 并仔细研究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1 质量问题的存在形式及其特征 根据工程现场观察和有关部门的多方面严格检测,桩基严重质量问题有:①桩基偏位:共 204 根桩中 143 根偏位超过规范 7cm 的允许偏差,占总桩数的 70%,而偏离轴线在一个桩径以上的桩占到总桩数的 38%,计 78 根;②混凝土强度不足:设计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为 C20,检测部门依据事前商定的抽检数量和桩位,对 9 根桩作混凝土强度取芯试验,结果有 4 根因无法固定取芯仪器而不能取得混凝土芯体,显然这 4 根桩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 C20 的设计强度等级,其余 5 根桩的取芯试验结果表明只有 2 根桩的混凝土强度满足设计要 求;③桩身质量差:表现在现场观察发现部分桩桩顶标高低于设计标高,个别桩桩身断裂,相当部分的桩钢筋存在偏位现象; 50 根桩的小应变动测,有 11 根桩为Ⅱ类桩, 5 根桩为Ⅲ类桩,这些桩存在程度不同的缩颈乃至断裂现象。 可见该桩基工程的质量具有普遍性、严重性、离散性的特征。 所谓普遍性即不是个别桩而是大部分桩的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要求,不是在一个方面而是在有关工程施工质量的几乎各个方面存在问题;质量问题的普遍存在本身就意味着问题的严重性,质量问题的严重性还表现 为实际施工质量与设计质量相差很大,如取芯的混凝土最低强度仅 13kPa,只有设计强度 65% ,又如桩的最大偏位质量事故案例汇编 7 达 32cm,桩的中心线已在设计承台的外侧;桩的偏位呈现各向随意性,混凝土强度也或高或低,桩的完整性或好或差,分布没有规律可循,严重离散。 2 常规处理办法的否定 该工程曾于 1995 年对两根桩作过静荷载试验,结论为承载力能满足设计要求。 有专家对此结 论持怀疑态度,因为邻近同样状况的桩基工程, 1995 年静荷载是合格的,而 1999 年两根桩静荷载 试验却不合格。 1995 年静荷载试验。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案例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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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30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B、依法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 15 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 C、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