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实务内容摘要:
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令 第 29号 )。 4.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应当在 其 资质 等级 许可的 范围内 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两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相应能力的监理单位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并以资质等级较低的监理单位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三)监理业务的承 接 1.监理单位与被 监理 单位 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其 10 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 担 该工程的建设 监理 业务。 2.监理单位不得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接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不得以、串通 、欺诈、胁迫、贿赂 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 揽水利 工程建设监理业务,不得转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二 、有关水利工程监理人员 的基本要求 ( 一 )监理人员 分类及专业划分 监理人员分为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 师、监理员。 总监理工程师实行岗位资格管理制 度,监理工程师实行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监理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制度。 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分为水工、机电、地质、测量、金属结构、合同管理、水土保持、环境保护等专业,总监理工程师不划分专业。 ( 二 )监理 资格取得 ( 1)取得监理员从业资格,由有审批管辖权的中介机构或行业自律组织审批,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员资格证书》。 ( 2)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须经中国水利工程协会组织的资格考试合格,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取得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须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后,由国务院水行政主 管部门批准注册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 ( 3)取得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资格,须具有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并经培训合格后,由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审批并颁发《水利工程建设总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 上述资格证书 有效期一般为 3 年。 未取得上述资格证书和虽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但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申请注册。 3 水利工程建设稽查 稽查制度的建立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国发办 [1999]16号 ) 中指出 , 11 要 “加强政府监督。 要继续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 对使用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国家重大项目,要派出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并把工程质量作为稽察的重点。 对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改,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 为规范基本建设行为,加强国家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质量, 1999 年 12 月 7日水利部颁布《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 稽察暂行办法 》( 水利部令第 11 号 ),文件适用于 国家出资为主的水利 工程 建设项目的 建设和管理进行 稽察 ; 2020 年 8 月 17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颁布《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稽察办法》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 6 号 ), 2020 年 1 月 10 日 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颁布《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 18 号),文件同样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列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关于稽查机构、人员以及职责的主要规定由: ( 1) 稽察工作 的原则是“ 客观、公正、高效 ” ; ( 2) 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稽察办公室 (以下简称稽查办) 负责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 开展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 2) 对水利建设项目违规违纪事件进行调查; 3) 负责稽察特派员的日常管理; 4) 配合国家计委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工作; 5) 承担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 3) 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稽察特派员主要职责是: 1) 全面负责稽察项目的稽察工作; 2) 迅速、真实、准确、公正地评价被稽察项目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稽察办提交稽察报告; 3) 督促有关整改 意见的落实; 4) 完成稽察办交办的其他任务。 ( 4) 稽察人员执行稻察任务时遵循回避原则,不得稽察曾直接管辖区城内的建设项目,也不得稽察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建设项目。 稽察人员不得在被稽察项目及其相关单位兼职。 稽察的主要工作内容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关于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的主要工作内容有: ( 1) 稽察人员与被稽察项目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察人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项目的建设活动。 ( 2) 稽察人员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 准等,对项目基本建设活动进行稽察。 ( 3) 对建设项目的稽察,主要包括项目前期工作与设计工作、项目建设管理、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 4) 对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的稽察,包括初步设计审批,可研报告审批,前期施工准备,总概算批复,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勘测设计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设计深度和质量,设计变更,现场设计服务,供图进度与质量等情况。 12 ( 5) 对项目建设管理的稽察,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实施情况,设计、 监理、施工、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资质和人员资格等情况。 ( 6) 对建设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的稽察,包括计划管理和年度计划下达与执行,投资控制与概预算执行,工程投资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形象面貌和实物工程量完成情况,汛前施工安排和安全度汛措施等方面情况。 ( 7) 对资金使用的稽察,包括资金来源、到位和使用,合同执行和费用结算,各项费用支出,财务制度执行等情况。 ( 8) 对工程质量的稽察,包括参建各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质量管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质量检验数据和资料情况,工程质量现状和质量 事故处理情况,工程验收等情况。 ( 9) 稽察工作结束后,稽察特派员须对项目建设活动进行评价,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处理建议。 ( 10) 根据工作需要,稽察特派员可以就 上 述部分内容或其他事项组织专项稽察。 稽查工作的程序和方式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关于稽查工作的程序和方式的主要规定有: ( 1) 稽察办根据年度水利基本建设计划安排,结合工程规模、工程投资结构、工程重要性和工程建设情况等因素,选定稽察项目,下达稽察通知书。 ( 2) 在某一时段内,为了保证稽察工作的连贯性,每个稽察特派员可负责相对固定 区域内的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稽察工作。 ( 3)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建设管理、计划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的文件、报表及有关资料时,应同时抄送稽察办。 ( 4) 稽察特派员根据稽察办部署和稻察项目有关情况,制订项目稽察工作提纲,深入项目现场进行稽察。 ( 5) 现场稽察结束,稽察特派员应就稽察情况与项目法人或现场管理机构交换意见,通报稽察情况。 ( 6) 稽察特派员应及时向 稽查 办提交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稽察报告。 ( 7) 对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稽察,可以采取事先通知与不通知两种方式。 ( 8) 稽察人员执行稽察任务时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文件。 ( 9) 稽察人员开展 稽查 工作,可以采取 下列方法和手段: 1)听取项目法人就有关建设管理、前期工作、计划执行、资金使用、工程施工和工程质量等情况的汇报,并扼可以提出质询; 2)查阅建设项目有关文件、合同、记录、报表、帐簿及其他资料,并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作出必要的说明,可以合法取得或复制有关的文件、资料; 3)查勘工程施工现场、检查工程质量,必要时, 可以责令有关方面进行质量检测; 4) 在任何时间进入施工、仓储、办公、检测、试验等与建设项目有 关的场所或地点,向建设项目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进行查验、取证、质询; 5)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延伸调查、取证、核实。 ( 10)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紧急情况,应立即向稽察办专项报告。 稽查报告及整改意见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关于稽查报告以及整改的主要规定有: ( 1) 稽察报告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3 1) 项目前期工作、设计工作情况及分析评价; 2) 项目建设管理情况及分析评价; 3) 项目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及分析评价; 4)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及分析 评价; 5)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和工程质量现状等情况及分析评价; 6) 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整改建议; ( 2)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签署,经由稽察办分别报送部有关司局征求意见。 根据稽察报告和有关司局意见,稽察办依照规定程序下发整改意见通知书,并向有关单位提出处理建议。 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必须按整改意见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向稽察办报告。 对项目的整改情况,稽察特派员应适时跟踪落实,必要时可进行再次稽察。 对严重违反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提出以下单项或多项处理建议: 1) 通报批评; 2) 建议有关部门降低设计、监理、施工、咨询、设备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的资质,吊销其资质证书; 3) 建议有关部门暂停拨付项目建设资金; 4) 建议有关部门批准暂停施工; 5) 建议有关部门追究主要责任人员的责任。 《 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稽察暂行办法 》关于被稽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规定有: ( 1) 被稽察单位应自觉按照稽察办的要求及时提供或报送有关文件、资料。 ( 2) 被稽察单位应积极协助稽察人员的工作,如实提供稽察工作需要的文件、资料、数据、合同、帐簿、凭证和报表,不得拒绝、隐匿和弄虚作假。 ( 3) 对稽察 提出的问题,被稽察单位可以向稽察人员进行申辩;对整改或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稽察办或水利部提出申诉。 申诉期间,仍执行原整改或处理意见。 ( 4) 被稽察项目的项目法人及有关单位发现稽察人员有 违法违规 行为时,有权向稽察办报告。 ( 5) 被稽察项目有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稽察办建议有关方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 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执行稽察任务或者打击报复稽察人员的; 2) 拒不提供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资料、合同、协议、财务 状况和建设管理 情 况的资料或者隐匿、伪报资料,或提供假情况、假证词的; 3) 可能影响稽察人员公正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国家重大建设项 目稽察办法》 关于项目稽察的特别规定主要有: ( 1) 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派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和管理进行稽察。 ( 2)派 出稽察特派员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后确定。 ( 3)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 一 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三至五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稽察特派员与被稽察单位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 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 4)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组织稽察特派员与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 5)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14 ( 6)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 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审定;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向国务院报告。 ( 7) 被稽察单位违反建设项目建设和管理规定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 1) 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2) 通报批评; 3) 暂停拨付国家建设资金; 4) 暂停项目建设; 5) 暂停有关地区、部门同类新项目的审查批准。 ( 8)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应当跟踪监测整改情况,并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目标。 有关地方、 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整改通知书的内容和要求,认真进行整改。 《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关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稽查的主要内容有: ( 1)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评标方法,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020 年国家计委令第 3 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2020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 12 号)执行。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按《招标公告。水利水电工程项目管理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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