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东煤炭集团公司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进行培训。 第 三 十 六 条 组织实施部门 和 经费保障。 (一)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教育培训中心和各单位组织实施职业卫生 宣传 教育培训。 (二)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经费在公司年度培训费计划中列支。 第八 章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 第三十 七 条 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 危害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以控制或者消除职业 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三十 八 条 职业 危害 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第三十 九 条 公司通风处 、机电管理部 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单位负责所在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 常管理工作。 第 四十 条 公司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责任制,确保责任到人,保证职业防护设备的正常运行。 7 第四十 一 条 建立防护设施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防护设施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防护设施管理员; (二)制定并实施防护设施管理规章制度; (三)制定定期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检查制度。 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要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故购置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一)产品名称、型号; (二)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 (三)合格证和使用说明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 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四十 二 条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 价报告。 第四十 三 条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四十 四 条 日常维护。 各单位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四十 五 条 知识培训和指导。 各单位要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 、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四十 六 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 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经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第九 章 职业 危害 日常监 测 与 评价 管理 第四十 七 条 公司 通风处 和各单位负责公司职业 危害因素检测管理,各单位设专(兼)职 监测 专业人员,负责日常检测和管理工作。 要求配备足够的监测 仪器设备,以监测促防治。 第四十 八 条 通风处 组织开展 各作业场所的职业 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确保监测 定期进 行。 各单位 要 建立 本 单位的职业 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 8 具体要求如下: (一) 各单位要明确监测的具体分布点。 (二) 各单位要明确监测的职业 危害因素种类。 (三) 各单位要明确分项目的监测周期。 (四) 各单位要执行监测结果的及时登记与报告工作。 第四十 九 条 公司 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 具体要求如下: (一) 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 要向劳动者公布。 第 五 十条 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 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要组织整改处理。 第 五 十 一 条 煤矿粉尘危害防治 执行如下条款。 ( 一 )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粉尘种类 游离 SiO2含量( %) 呼吸性粉尘浓度( mg/m3) 煤尘 ≤ 5 岩尘 5~ 10 10~ 30 30~ 50 ≥ 50 水泥尘 < 10 ( 二 )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生产工艺 测尘点布置 回采工作面 采煤机落煤、工作 面多工序同时作业 回风侧 10~ 15m 处 司机操作采煤机、液压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顶移刮板输送机、司机操作刨煤机、工作面爆破处 在工人作业的地点 风镐、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面顺槽钻机钻孔、煤电钻打眼、薄煤层刨煤机落煤 在回风侧 3~ 5m 处 掘进工作面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 4~ 5m 处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 在工人作业地点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距作业地点 3~ 5m 处巷道中部 锚喷 打眼、打锚杆、喷 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 5~ 10m 处 转载点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回风侧 5~ 10m 处 翻罐笼司机和放煤工人作业、人工装卸料 作业人员作业地点 井下其他场所 地质刻槽、维修巷道 作业人员回风侧 3~ 5m 处 材料库、配电室、水泵房、机修硐室等处工人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露天煤矿 钻机穿孔、电铲作业 下风侧 3~ 5m 处 钻机司机操作钻机、电铲司机操作电铲 司机室内 9 地面作业场所 地面煤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 三 )呼吸性粉尘浓度 监测应在正常生产时段进行,呼吸性粉尘可采用定点或个体方法进行。 监测周期如下: 监测种类 监测地点 监测周期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 采、掘(剥)工作面 3 个月 1 次 其他地点 6 个月 1 次 定点呼吸性粉尘 1 个月 1 次 粉尘分散度 6 个月 1 次 游离二氧化硅含量 6 个月 1 次 ( 四 )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要求如下: 测尘点数量 测尘人员数量 测尘仪器数量 20 ≥ 1 人 ≥ 2 台 20~ 40 ≥ 2 人 ≥ 4 台 40~ 60 ≥ 3 人 ≥ 6 台 60 ≥ 4 人 ≥ 8 台 露天煤矿和地面工厂 ≥ 2 人 ≥ 4 台 ( 五 )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尘洒水系统。 永久性防尘水池容量不得小于200m3,且贮水量不得小于井下连续 2 小时的用水量,并设有备用水池,其贮水量不得小于永久性防尘水池的一半。 防尘管路应铺设到所有可能产生粉尘和沉积粉尘的地点,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各用水点的水压能满足降尘需要,且必须安装水质过滤装置,保证水质清洁。 ( 六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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