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涿高速公路合同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100%。 做到对工程的检查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空白和死角。 试验室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① . 进行各项工程开工前的标准试验和预先试验。 ② . 对工程所用的原材料进行鉴定试验。 ③ . 配合施工提供和采集为控制施工质量所需要的各种参数。 ④ . 根据规范规定的抽样频率、时间、和方法,进行施工过程中抽样试验和工序及单项工程完工后的检查 试验。 ⑤ . 对商品构件进行鉴定试验。 ⑥ . 对全部工程项目的各种试验按规定做好原始记录并进行数理统计和分析整理,建立全部工程试验资料档案。 所有施工单位试验室的试验标准值都必须报监理工程师中心试验室进行复验和批准。 没有批准的试验标准值是无效的,不能应用于本项目。 监理单位试验室。 按照合同文件要求监理单位必须建立规范的、独立的工地试验室并取得临时资质,试验室的建筑面积、试验设备及人员配备应以满足施工控制及抽检的需要为准,监理单位对抽检频率和抽检覆盖率负责。 应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① . 监督检查试验。 ② . 验证检查试验。 ③ . 标 准检查试验。 ④ . 工艺检查试验。 ⑤ . 抽样检查试验。 ⑥ . 验收检查试验。 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都必须保存好试验资料,按照河北省试验资料软件系统和筹建处信息管理系统要求及时建立数据库。 对试验用过的各种试件必须保留 6 个月以上,按月分组存放、编号。 编号要写清取样时间、代表批次、部位、试验时间。 仪器使用要有详细记录,做到台账、试验项目、仪器使用和试验结果一一对应,保证试验结果的溯源。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和驻地办中心试验室、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的关系。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负责对驻地办中心试验室及各施工单 位工地试验室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 总监办中心试验室有权对驻地办中心试验室和施工单位工地试验室对有争议的试验结果进行裁定。 并承担以下职责: (1)、负责对全部试验室进行不定期的检查。 (2)、负责建立健全试验规程和制度。 (3)、负责C40 及以上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和路面面层组成设计的验证批复。 (4)、负责检测和试验设备的配置、标定、保管、标识。 (5)、负责对承包人和驻地试验室进行检查验收,审查承包人和驻地提交的试验标准及规程。 (6)、负责对承包人、驻地办、试验人员操作水平和履约情况进行考核,试验室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 总监办制定。 第二十二条: 试验段和试验分项工程管理。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的优质,质量标准明确,减少盲目施工,施工单位在项目施工前必须制定标准的施工工艺,标准工艺必须通过试验确定。 新开工的同一类分项工程都必须先做试验段工程,通过试验段确定合理、科学的工艺和质量目标后再进行正式施工。 承包人在试验段、试验构件完成后须提交试验报告提出材料配比、施工工艺、质量控制标准报监理工程师批准,施工工艺标准和质量目标的控制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审核同意后实施,复杂的项目应报业主总工办核备。 如果从事分项工程施工的人员、机械、材 料等因素发生变化应重新做试验段工程。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对工艺控制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分部和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制度。 路基土方、排水、防护、小桥、天桥、通道、涵洞等分部工程开工前应完成试验段或试验分项工程。 大中桥开工前应完成试验桩柱、试验梁工程。 分部和单位工程开工报告应在开工前 14 天提交监理工程师,开工报告的主要内容按监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本项目结构工程的外美内实、边角顺直、统一美观,用于本项目的钢模板原则采用定型钢模板,钢模板的刚度、表面光洁度、平整度、局部平整度都必须满足施工规范要求。 墩柱、 盖梁、预制梁、护栏、涵洞、通道的墙身及小型预制构件等有永久外露面工程的,都必须用新的、定型、大块钢模板。 使用木模板的部位须经驻地监理工程师同意。 各承包人在订做钢模板之前,都要将钢模板设计图纸报驻地及总监办监理工程师批准。 每一道分项工程开始施工之前驻地监理工程师必须先验收钢模板,同意后才可以开始此分项工程施工。 大型现浇混凝土工程驻地监理工程师验收钢模板后,报总监理工程师及业主复验。 第二十五条: 本项目按合同要求原材料由承包人采购的,应按施工规范,技术标准及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自检,对原材料质量及自检频率负全 部责任。 所有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及原材料的现场质量控制由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理工程师按不少于规范规定的频率进行抽检,对原材料的质量标准及抽检频率负监理责任。 承包人在购进大宗普通原材料前要进行市场调查、取样试验,并对厂家进行质量、价格比选。 承包人签订采购合同前 14 天必须向总监办和业主申报。 同一种材料至少要提出三个材料厂家的比选情况,包括:生产量、质量标准、价格、服务承诺等,并提出拟选择意向。 总监办应对各厂家样品进行检验提出许可意见并报业主核查。 承包人购进特殊原材料,总监办应首先提出质量标准、供货条件。 根据总监办要求 承包人对生产厂家进行质量、价格比选并按上述程序进行采购。 承包人须将主要原材料与厂方签订的采购合同报监理、业主核备。 具体详见业主制定的《原材料质量监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对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的管理 关键工序开工前承包人要列出质量控制点明细表,详细列出各质量控制点的名称或控制内容、检验标准及方法,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质量预控。 监理工程师根据批准的质量控制点列出质量控制见证点,并报业主批准,凡是列为见证点的质量控制对象,在规定的关键工序施工前,承包人必须提前通知监理人员在约定的时间内到现场进行 见证和对其施工过程进行旁站,并通知业主项目工程师到场进行抽查监督。 关键工序的细目监理工程师应在开工报告批复前明确。 对于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施工前由承包人提出质量保证措施报总监办、业主总工办审批,承包人严格按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组织施工。 监理工程师负责施工技术措施的落实、控制、检查。 业主项目工程师负责对承包人、监理工程师的执行和检查进行监督,必要时直接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 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的施工实行专项管理。 制定专项管理办法,配备专用施工机械,组织专业施工队伍,指定专人进行监理。 对于关键工序、质量控制点工程建立专门的质量跟踪档案,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现场主要负责人实行质量抵押金制度。 现场主要负责人包括业主项目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旁站监理、施工负责人、各分项工程负责人。 经质量鉴定满足规范要求,双倍返还质量抵押金,质量鉴定不满足规范要求,质量抵押金全部扣除,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七条: 本项目按省交通厅建设“阳光工程”的要求,将公开质量标准和评比情况。 业主接受质量投诉和举报。 第四章 监理管理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义务,接受交通主管部门、业主和省各 级相关公路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监督。 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建立现场监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按照施工合同文件,独立、公正、有效地开展施工监理业务。 第二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有关技术、经济法规和合同文件,合同图纸,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对工程的质量、进度、费用等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条: 本项目实行总监办和驻地办两级监理制度。 总监办应根据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合同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制定详细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分清总监办和驻地办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的权 利、责任、义务。 总监办负责本项目所有监理人员和业务的管理,及时督促编制上报各种监理报表,驻地办须服从总监办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本着“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和坚持旁站、检查到位、不留空白、实事求是的工作方法, 按照河北省交通厅建设“阳光工程”和业主《“阳光工程”实施细则》的要求,公开办事程序,公开质量检查内容、评比标准和结果等, 独立、公开、公平、有效的开展监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理单位不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不按照规定检查 ,给业主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监理人员与承包人串通,为施工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业主有权对相关责任人清退出场并对监理单位作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总监和驻地监理工程师要坚守岗位,外出或休假 2 天以上应向业主主要负责人请假。 其他监理人员应持证上岗,坚持旁站,并接受业主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 一次检查不在旁站岗位的监理人员给予警告,二次检查不在旁站岗位的监理人员要通报批评,三次检查不在旁站岗位的监理员清退出场。 监理人员上岗不佩戴上岗证,发现一次处罚违约金 50 元。 第三十四条: 经过考核、核 准的监理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并保证出勤率。 有事外出要按规定程序请假,业主项目工程师将随时检查,对于随意更换人员,不按规定程序请假的监理单位,将按照合同规定给以违约处罚。 第三十五条: 监理工程师在质量控制方面的责任 检查施工单位的原始基准点、基准线和基准标高等资料,进行现场交验并验收施工放样。 在开工前和施工过程中,检查用于工程的原材料、设备,对全部进场原材料的料源进行控制,独立完成规范规定频率 20%的检测,并覆盖全部材料。 对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材料、设备有权拒绝使用。 签发各项工程的开工通知书,必要 时通知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整个工程或任何部分工程的施工。 对施工单位的检验测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必要时利用自备的测试设备对工程质量进行检验,采取数字控制。 按施工程序跟班检查、旁站,对每道工序、每个部位进行质量检查和现场监督,对质量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部分和全部工程予以签认;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工程,须要求施工单位返工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以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 检查施工方法,审查试验路段或部构件施工方案和工艺,批准特殊技术处理措施和特殊操作工艺。 批准施工中发生的一般质量缺陷的处理方案,协助业主处 理好发生的质量事故。 审核竣工的部分永久工程或竣工的全部工程的交工验收申请报告,向业主转报并提交相关报告;参加业主或其上级主管部门主持的交、竣工验收工作。 第三十六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划管理方面的责任 审核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提交的总体施工进度计划和总说明,审核在施工阶段提交的月、季、半年度、年度进度计划和计划调整。 在施工过程中检查和监督进度计划的实施。 当工程未能按计划进行时,可以要求施工单位调整或修改计划,并通知施工单位采取必要的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使实际施工进度符合施工合同及业主的要求。 定 期向业主报告工程进度情况,当施工进度可能导致合同工期严重延误时,有责任提出中止执行施工合同的详细报告,供业主采取措施或做出决定。 第三十七条: 监理工程师在计量与支付方面的责任 按施工合同的规定,现场计量核实合同工程量清单所规定的任何已完合格工程的工程量和工作量。 保证工程量计量的准确性和合同的严肃性,建立计量支付签证台账,避免重复计量及漏计。 按合同规定和业主授权,审查、签发中期支付证书及合同终止后任何款项的支付证书,对不符合技术规范和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项目和施工活动,有权暂拒支付,直至上述项目和活动 达到要求。 第三十八条: 监理工程师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责任 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开工前的第一次工地例会,驻地监理工程师主持施工阶段每月一次的常规工地例会,并签发会议纪要。 监理工程师有权参加施工单位为实施合同组织的有关会议。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监理工程师有权按业主授权和施工合同文件规定的变更程序、变更范围,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型式、质量、数量及任何工程施工程序做出变更决定,确定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格,在得到业主同意后,下达变更令。 监理工程师必须认真审查施工单位的任何分包人的资格和分包工程的类型、数量,提出 意见报业主核准。 监督施工单位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的构成、数量与合同所列名单是否相符;对不称职的主要技术、管理人员,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更换要求。 对施工单位进场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规格、性能按合同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由于机械设备的原因影响工程的进度、工期、质量的,监理工程师有权提出补充、更换机械设备,承包人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停止支付工程款。 督促业主及时妥善完成合同规定的责任事项和法定承诺。 第三十九条: 监理工程师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质量控制、计划管理、计量与支付、合同管理等方面尽到应有的责任,玩忽 职守,有意或无意的给业主及承包人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给以赔偿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当事人做出处罚。 具体实施细则由总监办制定。 第五章 施工现场监督 第四十条: 业主项目工程师职责 (1)负责对监理工程师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2)负责对承包人主要人员、设备及材料的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3)负责对施工现场施工工艺和质量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4)负责对监理及承包人实验记录、原始记录进行日常监督; (5)负责对施工进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6)负责对设计变更情况进行现场监督; (7)负责对计量工作质量 进行现场监督; (8)负责对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 项目工程师应及时向上汇报。廊涿高速公路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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