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质[20xx]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 6 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 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 二)从事专业工作 15 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 二十四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 7 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原《关于印发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 和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 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的通知》(建质 [2020]213 号)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废止。 附件一: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附件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8 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 一、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 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 一)各类工具式 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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