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田地面工程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真行使监理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公平、公正地履行监理职责,严格执行经建设单位批准的监理计划,定期向建设单位汇报工作,要做好监理日志、做到签署完整并及时存档。 5. 监理人员在施工前或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施工单位不符合资质条件,有权向建设单位提出取消其施工资格,如发现施工人员不具备资质条件,有权向施工单位提出更换该岗位人员,监理人员按标准提出的施工不合格项,施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 15 6. 建设单位项目经理部必 须依据合同和工程监理计划对监理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第 三十一 条 施工单位管理 1. 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施工。 同时 ,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性及标书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报建设单位项目 经理部 审查批准。 2.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标准及批复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3. 施工单位应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 对需要进行爆破的工程,现场应落实专人管理;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应书面告知 相关有资质的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得到批 复后才能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施工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4.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要求收集整理各种质保资料、隐蔽工程资料,绘制竣工图,编制好竣工资料。 竣工资料必须真实、准确。 5. 施工 单位应配合建设单位、生产单位做好试生产工作。 并应开展质量回访 ,提高服务 的 水平和质量。 第 三十二 条 工程质量检测 1. 气田工程建设 应 采用第三方检测,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评 16 定。 2. 质量检测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及设计要求开展检测工作。 出具的质检报告和资料必须真实可靠,有关的记录、报告和资料应准确、完整并及 时存档。 第三十 三 条 工程质量监督 1. 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质量监督申报,提交相关资料,监督人员应持证上岗。 2. 工程质量监督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周密的监督计划,并下达质量监督受理书。 3. 质量监督单位 应 严格按程序要求进行工程质量监督。 组织对工程所用原材料、构配件、成品、设备 按规定进行抽查或检验,对工程施工建设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特别对隐蔽工程要严格把关。 第五节 试运投产管理 第三十 四 条 试运投产是指工程完工交接后到竣工验收前对工程的设计功能、 质量等各项 技术 经济指标进行试运行考核,工程试运投产应编制投产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 股份公司重点工程项目投产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由股份公司组织审批 或委托油田公司组织审批,其余工程项目投产方案和安全应急预案由油 田公司审批。 工程试运投产期间,设计、施工单位应承担保运工作,要 17 及时解决工程投运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抢修、整改,维护工程正常、稳定运行。 第三十 五 条 气田地面工程试运投产方案的主要内容有:编制目的及依据、工程概况、试运投产范围、组织机构及职责、 投产程序 、试运投产必须具备的条件、投产的检查、投产临时通 信 、投产时的 消防戒备及医护人员戒备 、 主 要 物资准备、投产时间安排等。 第三十 六 条 试运投产程序 1. 项目立项审批通过后,应认真组织编制《生产准备工作纲要》,主要包括组织准备、人员准备和培训、技术准备、物资准备、资金准备和外部条件准备六个部分。 2. 工程项目投产应编制《投产试运方案》,组织投产方案预审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3. 工程投产应成立投产领导小组,落实投产操作人员、应急抢修等队伍和岗位职责、操作规程,并进行实际操作培训。 4. 工程投产前应通过安全消防、职业卫生及环保专项验收。 5. 按照批准的试运投产方案进行,对试 运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限期整改,对于复杂重要的装置试 运 投产可根据工程情况和 气 田生产管理实际,委托外协单位负责试 运 投产,并签定相关的合同或协议。 18 6. 试运调试分单项(位)工程调试和总体工程调试两个阶段,对调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进行整改,并达到试运投产条件。 7. 试运投产完成后,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按规定的内容完成交接工作。 第三十 七 条 应分析投产运行的风险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制定相应对策和防护措施,对于可能发生的重大问题,要制定多种应急预案。 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要进行实地演练。 对于高含硫气田投产前,还应将投产方案报当地政府、安办备案,做好周边居民的宣传工作。 投产前必须与当地政府联合进行防泄漏、防中毒的应急演练。 第三十 八 条 试运行期间应对合同产品进行性能考核,装置的各项运行指标应达到合同技术文件规定的指标要求。 第六节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 九 条 已具备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应及时申请和办理竣工验收。 重点工程项目宜在试运投产后六个月内完成竣 工验收, 其它 工程项目宜在三个月内完成竣工验收。 第 四十 条 竣工验收包括专项验收和总体验收两方面内容。 第 四十一 条 竣工验收中的专项验收包括安全、环境保护、劳动卫生、消防的验收。 第 四十二 条 重点工程项目由股份公司组织或委托竣工验 19 收,其他项目由油田公司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十 三 条 竣工验收程序 1. 专项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 前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各项验收工作。 2. 竣工验收分为预验收和正式验收。 由股份公司组织验收的重点工程项目,油田公司应在正式验收前组织预验收。 3. 工程决算审计及档案资料审查验收 属于竣工验收的重要部分,宜安排在正式验收前进行。 4. 由若干个单项(位)工程组成的大型或特大型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可以先分别组织各单项(位)工程验收。 单项(位)工程验收完成后,再组织整个工程的总体验收。 5.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尽快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四十 四 条 根据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 对遗留问题应提出具体解决意见,限期落实整改。 第四十 五 条 竣工资料包括竣工图及各类管理、技术文件资料,应按照股份公司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编制,保证竣工资料 的原始性和真实性,并与工程实际相符。 第四十 六 条 在检查验收各项 技术 经济指标的同时,竣工验 20 收要突出项目的效益评价,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效益要作为工程建设及管理的主要业绩。 第四十 七 条 工程验收的总结报告(设计总结、施工总结、工程监理总结、生产运行总结、设备引进总结及建设单位管理总结),应总结工程建设、生产试运行、工程管理中的优化、简化的成效、措施、经验及用于优化的先进实用技术。 第四章 气田地面生产 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十 八 条 气田地面生产系统指维持或确保天然气从井口集输 、净化处理 至交接计量门 站的地面生产及配套设施。 包括天然气生产系统与生产辅助系统。 1. 天然气生产系统:主要包括天然气集输站、天然气集输 管道 、天然气处理厂、气田水处理系统。 2. 生产辅助系统,包括给排水、供配电及 通信 等配套地面工程系统。 第四十 九 条 气田地面生产系统管理包括生产技术管理、生产运行管理、生产安全管理、生产辅助系统管理。 第 五十 条 气田地面生产系统管理各级单位 /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气田地面生产系统管理体系、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预 21 案,建立系统基础台帐以及生产运行数据 、维护保养记录、 设备检修及 更新改造信息等动态资料。 第五十 一 条 天然气集输站、天然气处理厂、气田水处理站 等主要 站场的 建 构 筑 物 、天然气集输 管道 的警示与宣传标牌应统一标注 “ 中国石油 ” 标志。 第二节 生产技术管理 第五十 二 条 气田地面生产系统生产技术管理包括地面工程系统的基础 资料 管理、动态监测、日常生产维护及系统的 检修。 应 严格按照系统设计技术参数、考核技术指标、安全生产要 求及系统的实际状况组织生产,加强各环节管理,为气田地面生产系统 运行技术参数的确定提供指导,为安全生产提供保障。 第五十 三 条 天然气集输站场 基础资料管理 1. 天然气集输站必须建有天然气集 输站基础资料、管理制度、HSE 作业文件与规程规范。 2. 天然气集输站基础资料包括:场站名称、投产时间、设计参数、脱水装置与天然气压缩机的处理规模及主要能耗指标、装置及设备的型号、操作说明书及流程图等静态台帐,检修资料记录、事故及抢险记录、各项检验记录、运行、维护等各类报表与动态记录。 3. 对含硫化氢、二氧化碳等腐蚀介质的天然气集输站,应根 22 据设计要求或生产实际需要定期加注缓蚀剂、水合物抑制剂,并定期评价其效果。 第五十 四 条 集输管道基础 资料 管理 1. 集输管道管理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或配备完善的管道基础资料、管 理制度与规程规范。 2. 管道基础资料应包括:管道建设资料、管道名称、管道起始点与阀室(井)资料、管道设计参数、管道阴极保护状况、管道检修资料、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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