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安置房二期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验批和分项工程均应由监理 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验收 .验收前 ,施工单位先填好“检验批和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记录”(有关监理记录和结论不填)并由项目专业质检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检员和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分别在检验批和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记录中相关栏目签字,然后由监理工程师组织,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验收。 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验收。 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技术性能要求严格,技术性强,关系到整个工程的安全,因此这些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的工程质量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首先要依据质量标准、设计图纸等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检,并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符合要求后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和完整的质量资料,请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设计 、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勘察单位虽然亦是责任主体,但已经参加了地基验收,故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不参加)。 XX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司 19 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一、根据国家、行业以及地方施工规范,在施工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见证取样和送检。 二、见证取样和送检,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进行现场取样,并送致经省厅认可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三、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 规定的应取样数量。 四、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用于承重结构砖和混凝土小型试块;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地下、屋面、厕浴使用的防水材料; 国家、行业和地方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五、施工现场的试块、试件取样和送检,必须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进行,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 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六、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和送检人签字。 XX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司 20 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一、前道工序完工后,将被后道工序所掩盖无法进行检查的部位,重要结构部位及有特殊要求的工序,都要进行隐蔽工程验收。 二、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在自检、复检合格的基础上通知公司质量检查部门及现场监理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在指定日期内进行验收,由参加者签具验收意见,并形成验收记录。 三 、隐蔽工程在未进行验收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若有违反验收制度,造成反工损失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四、隐蔽工程验收应由项目部组织实施。 五、工程未竣工前,隐蔽工程验收单由项目资料员保管,竣工后和其它技术资料一起整理归档。 XX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司 21 搅拌站及计量器具配备与管理制度 一、工程开工前,凡需设立搅拌站的必须按照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定搅拌站的位置、大小及搅拌机数量,每台搅拌机应配备足够的磅称和坍落度筒。 二、搅拌机须专人负责维修、保养、使用清理。 机手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人员操作搅拌机。 三、 搅拌机上计水装置完好无损,出现误差应及时调整,发现损坏应及时修理,更换。 四、磅称应定期不定期的清理、检查,并应在检测规定的有效期内使用。 做到计量准确,其误差应控制在规范允许的范围内。 五、磅称必须有监磅人员,负责监督材料的计量,确保用料的准确性。 六、搅拌站内应设立级配牌表明每拌混凝土配合比使用材料的重量,坍落度等。 XX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司 22 原材料进场检验管理制度 一、编制 目的 : 为了确保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符合规 范 要求 ,确保工程质量。 二、适用 范围 : 适用于所有工程项目经理部 以及 公司各职能部门对原材料进场的控 制。 三、部门 职责 、仓库 负责物资的采购 与 归 库 管理工作。 负责开工前提供单位工程合同、工程预算及单位工程材料预算 ,以及提供主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 ,并取得相关的证明资料。 凭证手续不全 ,一律不收。 将合格材料的凭证手续汇总备案 ,以备追溯。 ,确保材料进场质量检验的落实 ,防止弄虚作假 ,杜绝不合格产品的使用。 四、 原材料质量保证措施 根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要求,首先从原材料的控制,选 择合格的供应商,保证所有同工程质量有关的物资采购时能满足规定的要求,做到比质比价,质量第一,品质证明与物相符。 进场材料由项目计划科、材料科联合验收。 首先进场材料必须“三证”等资料齐全。 其次钢筋、水泥等必须经复验合格。 最后样品认可,项目部组织验收合格后,报监理或甲方验收,通过后方可使用。 如未经检验和试验的材料,未经批准紧急放行的材料,经检验和试验不合XX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司 23 格的材料,无标识或标识不清楚的材料,过期失效、变质受潮、破损和对质量有怀疑的材料等不得使用。 当材料需要代用时,应先办理代用手续,经设计单位或监理单位同意认可后才 能使用。 1)材料采购程序流程如下: XX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司 24 2) 原材料检验程序 3)相关人员职责 对进场物资进行取样和送样并填写试验检测申请单。 对进场物资的材质证明、数量、外观进行检查和验收。 安排物资的贮存保管和经外观及化学性能检测合格后的物资发放工作。 4)工 作程序 、验收 为了保证用于工程的物资满足规定的要求,所有物资于进场后都必须先行接受检验或试验,经证明合格后方能允许使用。 XX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司 25。 材料员负责材料的外观物理性能检验,试验员负责材料的性能检验。 ,材料员清点材料,填写料具验收单,核对送货单内容与采购合同的内容或事先的协定是否一致,不一致则应通知采购责任人及时与材料供应商联系协商处理。 ,并检查是否与合同要 求或通常要求的各种证明文件齐全。 ,材料员可拒收该批物资并通知采购员退货。 G. 送货单准确,有材质证明及物资经检验合格的,材料员在验收单上签字。 五、 现场材料存放与管理 (一)、 钢材: 钢材进入现场必须分规格放在钢筋棚边上的指定地点,并在每种规格钢筋上挂上钢筋规格。 堆放钢筋的架子下面要垫上石子,将石子夯实。 并在上面垫上木方,并将其架子四周的立杆固定住。 要保证外架的刚度。 刚才堆放处要搭设防雨棚,并要求有运输道路直通钢筋棚。 (二 ) 、石子、砂: 现场在运输道路边要 砌筑石子、砂堆料处,并在旁边挂上材料名称及规格,并在边上设置排水沟。 XX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司 26 (三 )、水泥: 入库的水泥应按品种、标号、出产日期分别堆放,并树立标志,作到先到先用,并防止混渗使用。 为了防止水泥受潮,现场仓库应尽量密闭。 包装水泥存放时,应垫起离地约 30 ㎝,离墙也应在 30 ㎝以上。 堆放高度一般不要超过10 包,临时露天暂存水泥也应用防雨蓬盖严,底版要垫高,并采取防潮措施,一般可用油毡,油纸或油布铺垫。 水泥储存时间不宜过长,以免结块降低强度。 XX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司 27 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质量事故分为一 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四类。 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当事方应立即采取措施尽可能避免或者减轻损失和影响,初步判定事故类别,按事故发生方、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顺序上报。 并作出详细的 书面报告。 第一条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方应立即报监理单位、建设管理单位,在事故发生后 8 小时内再发书面事故情况;较大、重大和特大工程质量事故情况;对突发性重大或特大事入,有关建设各方在初步了解事故情况后按程序即刻电话上报,随后以书面报告。 第二条 建设单位、监理、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经过 作好记录,并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备查。 第三条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权限; (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调查,调查报告建管中心; (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建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调查,调查报告报市南水北调办; ( 3)、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区质监站报市质检站组织调查。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 (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 2)事故发生经过及事故状况; ( 3)事故原因及事故责任单位、主要责任人; XX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司 28 ( 4)事故类别及处理后对工程的 影响(工程寿命、使用条件); ( 5)对补救措施及事故处理结果的意见; ( 6)提出事故责任处罚建议; ( 7)今后防范措施意见; ( 8)附件;事故取证材料等。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应遵循“三不放过”的原则。 第四条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应在事故发生主要原因查清的基础上。 按以下实施; (1)一般工程质量事故,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并实施,报建管中心备案。 ( 2)较大工程质量事故,由市南水北调办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共同制定处理方案后实施。 ( 3)重大及特大 工程质量事故,由市南水北调办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提出处理方案,报质检站审核后实施。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与验收 ( 1)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较大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市南水北调办组织检查验收;重大、特大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报请质检站组织检查验收。 ( 2)属设备制造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事故,由制造商负责处理。 一般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由建设管理单位组织检查验收;较大XX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司 29 工程质理事故完成后,由区质量监督站组织检查验收;重大。 特大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报 请质检站组织检查验收。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的 14 天内,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提交“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其基本内容规定如下; ( 1)工程概要,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及施工承包合同号、合同工期、事故发生前己完成工程量及工程形象; ( 2)工程质量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及部位; ( 3)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状况描述以工程质量事故类别; ( 4)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原因及主要责任人; ( 5)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及处理结果; ( 6)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工期、经济损失)及 处理后对工程影响(工程寿命、工程使用); ( 7)对事故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及有关人员)的教育与处罚; ( 8)应吸取的教训及防范措施; 第五条 工程质量事故责任及处罚 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由事故调查单位判定; 工程质量事故的经济处罚由市南水北调办或建设管理单位根据事故大小及其对工程的影响以及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所提建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规定对质量事故责任者执行; 凡发生工程质量事故的,由建管中心经予通报批评,并抄报市质量监督站; XX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司 30 因工程质量事故危害公共利益和安全,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 事责任;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如监理单位未能及时发现和纠正严重设计错误及施工质量问题,对严重违反合同规定和规程规范的施工行为失察或失控,监理单位则对工程质量事故按监理委托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工程多次发生质量事故,除事故直接责任单位应负直接责任外,建设管理单位应负管理上的有关责任。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及监理单位的规定,定期向监理单位报送工程质量事故报表(见附表 2),监理单位审核后报建设管理单位,各单位按要求汇总上报市质量监督站。 XX 建 设 工 程 有 限 公司 31 质量回访保修制度 工程 质量回访对象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工程交付使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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