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顾问合同内容摘要:

( 六) 乙方确定该项目的负责人为 先生 /女士(联系电话: ),以便与甲方或甲方的合作伙伴及时 进行 联系与沟通。 三. 报酬、费用及其支付 (一) 如果乙方引资成功, 由甲乙双方共同在香港开设共管帐户, 直接从投资商的投资总额中扣除项目中介服务费(标地物转让款的 8%), 划入该帐户。 (二) 如果乙方引资成功,甲方同意 按照《投资意向书》约 定 将所收取 中介服务费(标地物转让款的 8%) 中 的百分之五( 5%) 支付乙方作为代理 费 ,由双方共同从共管帐户中划入乙方帐户。 ( 三 ) 如果乙方引资成功,乙方同意 按甲方要求为甲方在中国大陆境外开设银行帐户,帮助 甲方将 《投资意向书》中 甲方 应 收取 中介服务费 (标地物转让款的 8%) 中 的百分之三( 3%) , 在 从 投资商的投资总额中扣除后 的 3 个工作日内,将 该款项 从共管帐户 转入所开帐户。 ( 四 )在超出本合同 12 个月的授权期限后 ,由于乙方的引见和努力使得甲方所代理的项目获得投资,则甲方仍应协调委托方 按上述条款支付代理 费。 顾问合同 3 四.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 )甲方承诺就其所了解、掌握的情况向乙方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介绍有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并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甲方承诺对需要乙方完成顾问服务事项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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