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煤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书,使用说明书应当同时载明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四)检测单位应当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检测的内容应当有检测依据及对某种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结论。 (五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第二十八条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管理 (一)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二)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 定资料; (三)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四)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评价报告。 第二十九条 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设施,不得使用。 第三十条 日常维护 各单位要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 12 检测,评定防护设 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第三十一条 知识培训和指导 各单位要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员工配发个人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七章 个人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安全生产方针和劳动保护政策,加强对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确保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有较好的防护条件,促进我矿安全生产的顺 利进行,根据上级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十四条 个人防护用品种类:矿工靴、工作服、安全帽、防尘口罩、绝缘靴、绝缘手套、棉袄、防护眼镜、雨衣、皮裤、防噪耳塞等。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职责 (一 )人力资源部是个人防护用品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计划,负责各单位防护用品的领用审批、统计工作。 (二 )各公司及驻外企业的经营或财劳部门分别负责本公司及 13 下属各单位的防护用品(小护品)计划、审批、领用等工作的落实,并对下属各单位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 )经营管理 部 负责审批后的个人防护用品(小护品)计划的落实,对各环节及职责部门进行监督考核。 (四 )供销公司华丰分部负责按计划要求落实进货、根据各单位提供的料单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第三十六条 个人防护用品的审批发放 (一 )依据《煤矿职业安全卫生个体防护用品配备标准》( AQ10512020)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工种分类台帐和员工个人防护用品领用手册, 对于接触粉尘作业的直接工 并对各工种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配置,严格按规定审批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微机集中统一发放。 (二 )根据库存情况及防护用品工种配置标准,人力资源部每半年编制 一次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计划,经矿批准后,转供销公司华丰分部。 (三 )按照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期限,人力资源部及时对各工种到期的个人防护用品进行配发。 (四 )对新参加工作人员或员工工种变更的人员,人力资源部根据员工工种、个人防护用品配置标准进行(配置或重新配置)配发。 (五 )员工凭个人防护用品手册和领料单审批领取。 (六 )对因生产需要超出个人防护用品发放范围的,由单位写 14 出书面报告,经矿审批后,人力资源部再予以办理。 (七 )小护品每年集中发放两次,上半年以 6 月底在册,下半年以 12月底在册,由单位持领料单集体领取发放。 (八 )单位要建立个人防护用品领用、审批、发放台帐,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审批计划。 第三十七条 个人防护用品使用管理 (一 )各单位技术负责人为本单位个人防护用品佩戴培训指导、监督、报废主要责任人,定期对各类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佩戴组织培训使用讲解,对已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律按规定及时报废,重新审批。 (二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者要严格按规定正确佩戴,对于井下使用的防尘口罩、防噪耳塞等特殊防护用品必须佩戴到位,切实发挥防护作用。 (三 )矿安监员、各级管理人员要把防护用品佩戴检查,纳入安全监察范围,对于不按规定佩戴的员工 进行酌情处罚。 第三十八条:个人防护用品的管理 (一)根据 办公室 编制的个人防护用品使用计划进行采购,对供应商的评价,执行《采购、进货检验和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二)对特种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商必须提供经国家法定机构技术鉴定,由劳动部门颁发《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经营条件资格认可证》和国家质量检测中心《产品检验报告》及许可 文件。 (三)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前须进行严格检查,发现超过 15 安全使用期限或失去安全效能的,不得发放使用,并隔离存放,建立报废记录。 绝缘靴、绝缘手套定期打压实验,不符合要求的由鉴定部门出具报废手续 到 办公室 办理更换证明。 (四)个人防护用品一律由矿统一配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购买,一经发现,对责任人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特殊防护用品由单位报经矿审批后,予以配备。 (五)个人防护用品种类的更该及调整,随上级有关文件规定调整而变动,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和替换。 第八章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第三十九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保护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矿设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检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特制订本制度。 第四十条 由通 风科 具体负责矿井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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