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气发生炉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使各台煤气发生炉炉底压力基本相等。 四 .打开备用炉盘阀,同时关闭备用炉放散阀。 五 .调整各台煤气发生炉煤气流量,达到原来单台煤气发生炉的煤气流量,保持供气流量稳定。 第二十条闷炉 一 .降低煤气发生炉炉底鼓风压力和流量。 二 .切断煤气的输送管路,打开煤气发生炉前放散阀,停止风机运行,打开自然通风口,煤气发生炉处于闷炉状态。 三 .打开煤气管路的蒸汽吹扫阀,将管路内煤气全部燃尽。 四 .待烧咀自动熄灭后,关闭所有烧咀,打开末端放散阀,待末端放散口有大量蒸汽溢出时,关闭吹扫管路蒸汽阀。 五 .煤气发生炉闷炉期间 严禁打开探火孔,并悬挂闷炉警示标志。 六 .煤气发生炉闷炉期间,确需探火加煤时可启动风机,使炉内保持一定的正压。 且汽封用蒸汽压力符合要求时,方可探火。 第二十一条停炉 一 .降低炉出压力,隔断煤气输送管路,同时打开煤气发生炉前放散阀,停止风机运行,关闭风机出口阀门。 二 .打开炉底蒸汽阀门,使用蒸汽将炉火熄灭。 三 .待炉出口温度较低时,插钎探火确认炉火已灭,清理炉内全部煤和煤渣。 第二十二条 故障及事故处理 一 .煤气发生炉(站)停电、风机故障供风中断: ; 机调节阀门最大开度; ; ; ; ,若停电故障不能及时排除时,必须按闷炉处理。 二 .软化水中断: ,可起用备用供水泵; ,水箱缺水,可暂时使用自来水补充。 若无水源补充,则按闷炉处理,并加大饱和蒸汽温度,降低煤气发生炉内温度,减少软化水消耗。 及时汇报上级部门协调处理。 三 .自来水管路停水,停水时间过长,软化水量不足,必须按闷炉处理,并加大饱和蒸汽温度,降低煤气发生炉内温 度,减少软化水消耗。 四 .循环水停水,可用自来水替代运行。 五 .煤气发生炉出现异常现象,如煤气压力波动大、炉渣有半数以上煤块未经汽化、发生较大煤气泄露等,应及时进行闷炉或停炉处理。 第二十三条 煤气设施的检修 一 .煤气设施停气检修时,必须可靠切断煤气来源并将其内部煤气吹扫干净。 一次吹扫后,停置一段时间,待设备或管道内死角、隐蔽部位残余煤气扩散后,再进行第二次吹扫。 长时间检修或停用煤气设施,必须打开上、下人孔,放散阀等,保持设施内自然通风。 二 .进入煤气设施内部工作前,应取其中空气样做 CO 含量分析。 CO 含量不 超过 30mg/m3时,可较长时间工作。 CO 含量在 50mg/m3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1小时。 CO 含量超过 50 mg/m3时,相应减少工作时间。 工作人员每次进入设施内部的时间间隔至少在 2小时以上。 三 .进入煤气设施内部工作时,取样分析不得早于动火或进入煤气设施前半小时。 检修动火中每 2小时、工作中断恢复工作前半小时,要重新取样分析。 取样要有代表性。 经取样分析后,对允许进入煤气设施内部维修的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并有专人监护。 第二十四条带煤气作业或在煤气设施上动火,必须有作业方案和安全措施。 动火时应在施工前填写 “ 煤气动火许可证 ” ,经过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带煤气作业,如带煤气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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