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项目代建合同模板内容摘要:

对质量的认可不影响监督机构或委托人事后的否定。 第三十一 条 项目代建人 的责任期从合同生效至 项目代建管理 服务最终验收、服务结束时。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果因建设进度推迟而改变工期, 项目代建人 的责任期也应相应调整,其合同价格不得增加。 第三十二 条 项目代建人 应做好《 项目代建管理 月报 》,保持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委托人提交 项目代建管理 工作月度报告,分阶段报告及 项目代建管理 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同时,作好平时、工程实施和工程竣工验收各 阶段各种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 、质量检查及各种纪要、记录等资料的完整准确。 第三十三 条 项目代建人 在 项目代建管理 服务应遵守 项目代建管理 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第 9 页 共 18 页 第三十四 条 项目代建人 为完成 项目代建管理 任务应尽的其他义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委 托人的权利 第三十五 条 委托人拥有项目建设的 最终 决策权和审核确认权,所有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文件和资料均应经委托人签认后生效。 第三十六 条 委托人负责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 三方 合同 ,明确各自在合同中的责任与分工。 上述合同均应由 本协议的委托人、 项目代建人 、承包商或供应商签订为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为“三方协议”),其中本协议的委托人为三方协议的甲方、承包商和供 应商为三方协议的乙方、本协议的 项目代建人 为三方协议的 丙方。 第三十七 条 委托人有权对 项目代建人 的管理工作随时进行监督和 检查。 第三十八 条 委托人有权参与 本项目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根据审批后的施工图分期进行,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的 30 日内办理完毕项目接收手续,并派专人 (物业管理公司 )管理房屋。 第三十九 条 委托人有权对 项目代建人 的工作进行检查,拥有工作考核权。 对违规行为有权予以纠正。 第四十 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 项目代建人 更换不称职的工作人员, 项目代建人 应立即执行并承担因更换工作人员而造成的一切责任。 第四十 一 条 委托人拥有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项目投资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技术方案及签证的审核确认权。 第四十二 条 委托人有权对 项目代建人 提出的方案和建议以及经 项目代建人 初审并签署意见的方案、报告、签证等文件进行修改,对委托人决策的事项 项目代建人 应积极执行,因 项目代建人 执行不力对项目实施造成不利影响时,由 项目代建人 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四十三 条 如 项目代建人 的意见与委托人的意见有分歧,以委托人 的最终意见为准,项目代建人 必须执行。 第四十四 条 委托人有权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对 项目代建人 的现场工作人员的数量或工作时间进行调整。 第四十五 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项目建设档案及相应的知识产权属委托人所有。 第 10 页 共 18 页 在 项目代建管理 完成 且各类相关资料按八个功能分区归档完成后, 项目代建人 将 分区归档 完整的建设档案移交有关部门。 委托人义务 第四十六 条 委托人应及时向 项目代建人 提供履行服务所必需的项目资料。 委托人在前期的筹备工作中已经签订并正在执行的合同,在本合同签订后也应向 项目代建人 通报。 第四十七 条 委托人应负责协调与项 目建设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 第四十八 条 委托人 负责本项目的 项目立项 、 土地征用、拆迁、安置、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办理工作,并承担 其相应的费用。 第 四 十 九 条 委托人应在三天内 (紧急事项一天 )对 项目代建人 书面提交需要决策和签认的事项和文件签署意见并提交 项目代建人。 项目代建人 在此时间内未收到委托人的确认意见, 项目代建人 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需再作确认。 第五十 条 委托人应在 项目代建管理 工作过程中及完成后,对 项目代建人 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评价。 第五十 一 条 委托人负责审核工程建设资金计划按本协议约定条款向 项目代建人 核拨工程建设资金、 项目代建管理 费。 第五十二 条 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 违约、违约责任与免责 第五十三 条 违约 ( 1) 任何一方宣告破产或无力清偿,视为违约。 ( 2) 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或未适当履行的行为;视为违约。 ( 3) 发生不可抗力时,只有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为了履行合同采取了相应 合理的预防措施、应急措施,不可抗力导致的不能履约或履约延迟不被视作违约。 ( 4) 因 项目代建人 责任造成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发生变化,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造成委托人其它经济损失的,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五十四 条 违约责任 第 11 页 共 18 页 ( 1) 违约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以及另一方由此采取合理补救措施的一切费用。 ( 2) 若发现 项目代建人 存在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项目代建人 应支付违约金,如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触犯法律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3) 若 项目代建人 的人员或设备未按投标文件承诺及时到位,又未按委托人的要求及时整改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项目代建人 应支付违约金,如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 4) 项目代建人 擅自更换 合同 中确定的项目经理、主要管理人员的,委托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项目代建人 应支付违约金,如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赔偿相应的损失。 第五十 五 条 赔偿与违约金 ( 1)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项目代建管理 单位未履行合同条款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三 条, 第三十四条, 同意每违约一次,按签约 项目代建管理 费的 _1_%支付违约金。 ( 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 项目代建管理 单位管理失误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造成系统功能永久性缺陷, 项目代建人 应赔偿委托人所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3) 如因 项目代建人 管理不当、工作疏忽或严重渎职引起项目延误,委托人有权保留对延误而造成 损失的索赔权。 ( 4) 如因 项目代建人 管理不当、工作疏忽或严重渎职造成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委托人有权保留对超出投资部分的索赔权。 ( 5) 如因 项目代建人 管理失职,工作疏忽或严重渎职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赔偿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执行。 第五十六 条 违约责任承担办法: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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