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防重点部位并制定防范措施,建立消防设施及器材分布、维护台帐。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适应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和集团公司安全规定。 5 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 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 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帖附危险品标签。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罐区要实行封闭式管理。 储存可燃物资的仓库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明火作业的,必须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动火作业的有关规定,事先办好审批手续。 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 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人员和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禁止使用未经合法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使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的埋压、圈占消防栓。 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修建道路以及停水、停电、截断通信线路有可能影响消防灭火救援时,必须事先通知本单位消防队,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一条 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二十二条 生产、存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 6 有关规定成立专职消防队,实行军事化、专业化管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专职消防队在企业主管安全的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 1)认真贯彻《消防法》,做好防火、灭火等消防工作。 ( 2)掌握企业主要生产过程的火灾特点,经常深入继承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消防道路通畅。 ( 3)组织建立、健全企业义务消防队并对其进行业务技术指导训练,负责全体职工防火、灭火知识的教育。 ( 4)负责防火防爆区内固定动火点的管理,参加火灾爆炸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 5)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及技错工程有关防火措施、消防设计的“三同时 ”检查和验收。 ( 6)负责编制企业专用消防器材的配置和采购计划,负责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和维修。 ( 7)负责健全企业防火档案,对有关部位和要害单位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消防灭火预案,每年至少演练两次。 ( 8)消防车辆随时处于完好状态。 接到火灾报警后, 5分钟内到达现场。 ( 9)对消防隐患提出治理方案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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