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导则内容摘要:

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时限、部门和责任人,报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十三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四条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 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十五条 易燃易爆场所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向企业专职消防队或拨打“ 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 1 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消防设施、器材附近的员工使用现场灭火器、消火栓等器材、设施灭火; (二)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附近的员工立即摁下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和值班人员; (三)采取控制泄漏、防爆炸、防毒、防蔓延等措施; (四)疏散通道或安全出口附近的员工引导人员疏散。 第十六条 火灾确认后,易燃易爆场所消防控制室或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 3 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控制室操作人员应立即启动相关消防设施设备,通知相关车间(控制室)启停有关设备; (二)通讯联络组按预案通知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应急组织人员(灭火行动组、堵漏组、安全救护组等)到场扑救,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传达火场指挥员的指令; (三)灭火行动组立即佩带个人防护装备器材,使用消防器材、设施扑救火灾; (四)堵漏组穿着专业防护服装实施堵漏作业; (五)疏散引导组组织人员、物资疏散; (六)安全救护组协助抢救、护 送受伤人员; (七)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十七条 易燃易爆场所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逃生技能。 第十八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火场疏散逃生装备、器材。 第十九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在每个楼层、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明确疏散引导员,负责组织引导在场人员安全疏散。 第二十条 火灾发生时,疏散引导员应通过喊话、广播等方式,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通知、引导火场人员正确逃生。 第二十一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易燃易爆场所火场总指挥应及时通知所有参加救 援人员撤离。 第二十二条 易燃易爆场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必须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并熟知以下内容: (一)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职责; (二)本单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依法应承担的消防安全行政和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确定专(兼)职消防宣传教育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具备宣传教育能力。 第二十四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利用展板、专栏、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在明显部位悬挂或张贴消防宣传标志。 第二十五条 易燃易爆场所员工上岗、转岗前,应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对在 岗人员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二十六条 通过消防安全教育,易燃易爆场所员工应达到以下要求: (一)熟悉消防法律法规; (二)掌握消防安全职责、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掌握本单位、本岗位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四)掌握有关消防设施、器材操作使用方法; (五)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第二十七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设置以下消防安全标志或图示: (一)消防设施标志。 如:在消防设施、器材附 近适当位置,用文字或图例标明名称和使用操作方法; (二)提示性标志。 如:在显著位置设置单位总平面图,楼层、房间设置疏散指示图;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按规定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三)警示性标志。 如 :在危险场所或重点部位设置禁止性标志。 第二十八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在主要出入口设置“消防安全告知书”和“消防安全承诺书”。 在显著位置提示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位置及逃生路线,消防器材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三章 检查验收 第二十九条 易燃易爆场所应按照本导则规定,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管理自我考评验收。 自我考评 验收合格的,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申请验收。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应组织验收。 第三十条 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验收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组织验收人员对易燃易爆场所进行检查; (二)按第二十六条二、三、四、五项的要求,随机提问 5 至 15 名员工(少于 5 人的全部提问); (三)随机设定起火点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查看处置初起火灾的情况; (四)检查档案资料、记录; (五)检查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标志设置情况。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易燃易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工作不达标: (一)未依法取得消防行政许可、备案,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 (二)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三)未按要求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的,发现火灾隐患不整改的; (四)现场演练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形成第一、第二灭火力量的,不能正确引导人员疏散的; (五)未按本导则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 (六)提问员工回答准确的人数低于被提问员工总数 80%的。 第三十二条 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验收达标的易燃易爆场所,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公安派出所颁发“消防安全管理验收达标单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检查发现验 收达标的易燃易爆场所不再符合达标条件的,原发证单位应收回达标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导则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易燃易爆场所是指 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 GB 50016 中分类为甲、乙类的生产、储存和销售场所。 (二)第一灭火力量是指失火现场单位员工在第一时间内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三)第二灭火力量是指火灾确认后,单位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员工形成的灭火救援力量。 (四)疏散引导员是指发生火灾时,负责组织引导现场人员疏散的单位工作人员。 第三十五条 易燃易爆场所设置的消防安全标志、图 示及其设置位置,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导则由贵州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贵州省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导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加强和规范 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能力,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危险性为丙、丁、戊类的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其他仓储物 流单位可参照使用。 第三条 仓储物流单位 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二章 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仓储物流单位 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仓储物流单位 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六条 仓储物流单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第七条 仓储物流单位建设工程应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或备案、抽查,按规定进行验收或备案、抽查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其标准要求,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第八条 仓储物流单位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措施、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九条 仓储物流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条 仓储 物流单位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储备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应按规定建立单位 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第十二条 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应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内设部门负责人每周应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第十三条 仓储物流单位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措施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二)对外来火种、仓库内用火、电气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是否符合要求,有无违章作业,库房内的电器设备是否在工作结束时认真进行检查并切断电源等; (三)库房是否按垛距、柱距、墙距要求标划能够持久存在的跺 位线,降温、防潮、通风措施是否合理,物品入库前是否经专人检查; (四)库存物品是否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存放;化学危险物品是否与一般物品混存;通道宽度是否满足要求,是否存放影响安全的物品,发现问题是否立即进行处理;露天仓库是否按防雷规定安装防雷设施等; (五)仓库负责人是否将防火工作纳入管理计划中,是否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仓库保管员是否懂得所存放物资的基本性质,掌握在紧急情况时的消防应急措施和事故排除方法等; (六)消防水源是否充足,灭火器材配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并完整好用,室内消火栓、室外消火栓、水 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影响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是否设专人管理、维护等; (七)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八)消防(控制室)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是否认真履职,是否熟悉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相关记录是否清楚、真实可查; (九)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以及防范措施是否落实; (十)库房内是否违规设置办公室、休息室; (十一)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十二)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十四条 仓储物流单位应制定并落实防火巡查制度,确定防火巡查人员,每日应进行防火巡 查,也可利用本单位视频监控等设备辅助开展防火巡查。 第十五条 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进入库区的人员、车辆有无违章; (三)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完好; (四)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五)门窗是否封闭、完好; (六)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六条 仓储物流单位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日进行岗位防火检查。 第十七条 仓储物流单位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 用火、用电有无违章; (二)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等设施、器材是否完好; (三)有无遗留火种和吸烟现象; (四)装卸作业有无违章; (五)门窗封闭、完好情况; (六)有无其他异常情况。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动用明火时,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到场监护,并至少进行下列检查: (一)是否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操作人员是否具备动火资格,动火监护人是否在位; (二)动火地点与周围建筑、设施等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要求,动火地点附近四周是否有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三)动火检修的容器设备是否经过清洗 ,是否经检验合格; (四)焊具是否合格,燃气、氧气瓶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放置地点是否符合规定; (五)电焊电源、接地点是否符合防火要求; (六)动火期间的灭火应急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九条 发现火灾隐患应立即改正。 不能立即改正的,发现人应向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及时研究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部门和责任人,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审批。 第二十条 火灾隐患整改责任人和部门应按照整改方案要求,落实整改措施,并加强整改期间的安全防范。 仓储物 流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为整改火灾隐患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 第二十一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后,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二条 仓储物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二十三条 仓储物流单位员工发现火灾,应立即呼救并拨打“ 119”电话报警,起火部位现场员工应在 1分钟内形成第一灭火力量,采取如下措施: (一)使用现场消火栓、灭火器等设施器材灭火; (二)立即摁下火灾报警按钮或电话通知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后,参加灭火和疏散工作。 第二十四条 火灾确认后,消防控制室或单位值班人员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在 3分钟内形成第二灭火力量,及时采取如下措施: (一)通讯联络组通知员工赶赴火场,与公安消防队保持联络,向火场指挥员报告火灾情况,将火场指挥员的指令下达有关员工; (二)灭火行动组根据火灾情况,使用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控制和扑救火灾; (三)物资抢救组按分工抢救物资; (四)现场警戒组阻止无关人员进入火场,维持火场秩序。 第二十五条 仓储物 流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员工应熟悉本单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掌握疏散程序。 第二十六条 仓储物流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实际,配备相应的灭火、救援和物资疏散的装备、器材。 第二十七条 火灾发生时,员工应按照预案要求,有序组织疏散人员和物资。 第二十八条 火灾无法控制时,火场总指挥应及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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