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洲坝基础工程公司基本工资制度细则(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总的薪酬收入控制在同期公司负责人薪酬的 60%150%之间。 第 九 章 项目经理薪酬 第 三 十 二 条 对项目经理实行收入与项目最终经济效益挂钩的项目责任制。 项目责 任制由基薪和效益薪酬两部分组成,按照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办法》(中葛股经管〔 20xx〕 10 号)和公司项目管理办法进行核定和管理。 项目经理薪酬计算 ( 1) 基薪 (岗位工资、年功工资、辅助工资) 按 岗 级 标准按月发放。 ( 2) 项目完工后,根据工程项目责任书的完成情况发给效益薪酬,参与项目的利润分配。 对工期较长的项目部,公司根据每年对项目部产值、工期进展、成本管理、质量安全环保、设备管理、工资总额管理、项目部职工人均工资收入水平等多个方面的考核结果,对效益薪酬进行预兑现。 第十章 国外工程项 目部薪酬分配 第三十 三 条 项目经理按照本办法实行项目责任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操作人员按照本办法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第三十 四 条 在国外工作期间,岗位绩效工资标准不变, 外勤(地区)补贴执行国内六类地区标准 , 另外增加: 国内生活补贴 : 按岗位工资 倍发给国内生活补贴 ; 国外地区补贴 : 根据项目所在国的地理环境、艰苦程度、物价水平发给国外地区补贴,具体标准由各单位参考附件 2《 六类国家(地区)的划分和以下标准确定 》 (对附件 5未列入的国家、地区,由 公司 参照 附件 5 和下述规定标准 提出执行 具体标准的 意见,报集团股份公司研究批复后执行 ):一类地区每人每月 50 美元, 二类地区每人每月 100 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 200 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 320 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 450美元,六类地区每人每月 550美元。 国外地区补贴自职工到达驻在国国境之日起享受,离开驻在国国境之日起停发,按日计发,日标准按月标准除以 30日计算。 战乱补贴 : 项目所在城市或国家发生严重战乱 (严重骚乱、武装冲突、内战或国家间交战 ),对职工工作和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的,经公司批准,可同时享受战乱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00 美元。 公司 将根据集团 股13 份公司企业效益和国家有关政策对 国外工程项目部的国外地区补贴和战乱补贴不定期进行调整。 国外 地区补贴和战乱补贴以美元计发,也可按结算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与人民币的卖出价发给等额美元的人民币,如需折发驻在国当地币的,当地币与美元兑换汇率采用记账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 第三十 五 条 公司 企业其他负责人确因工作需要兼任 国外工程项目部项目经理的,报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兼任项目经理期间,基薪按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葛股办〔 20xx〕 30 号)核定的基薪标准的 2倍执行,并按上述标准领取国外地区补贴和战乱补贴,绩效薪金和有关薪酬管理 按《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中葛股办〔 20xx〕 30 号)中有关 企业其他负责人兼任项目经理的薪酬管理 规定执行, 企业其他负责人兼任项目经理期间总的薪酬收入(不包括领取的国外 地区补贴、战乱补贴和高于国内的基薪 )控制在同期本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的 60%150%之内。 第十 一 章 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第三十 六 条 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技校毕业生实行双证制,不实行 见习期,考核合格后按所在工种中级工确定岗位工资。 大专毕业生从事技能操作岗位的,按所从事的工种和技能等级确定岗位工资;从事管理、专业技术岗位的,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按专业技术岗位一岗一档的 80%确定岗位工资,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专业技术岗位一岗一档确定岗位工资。 大学本科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见习期按专业技术岗位一岗一档确定岗位工资,见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专业技术岗位二岗一档确定岗位工资。 双学士毕业生、未取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双学士毕业生和未取得硕士学位 的研究生按专业技术岗位二岗一档确定岗位工资,硕士研究生按专业技术岗位二岗二档确定岗位工资,博士毕业生按专业技术岗位三岗一档确定岗位工资。 对 复原 军人,根据学历参照上述四 款 规定执行。 对分配的军队转业 干部,其工资按照本人所聘任的岗位确定,所聘任岗位的工资低于其原在军队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军衔(文职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四项之和 80%的,按四项之和的 80%执行。 对14 志愿兵转业参照此款执行。 第三十 七 条 新聘用职工按劳动合同的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间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 80%执行,试用期满按所聘岗 位享受相关工资待遇。 其中新录用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按照《集团股份公司关于引进和稳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第十 二 章 特殊人员的工资分配 第 三 十 八 条 对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起重大作用的特殊人才和紧缺人才 ,参照人才市场价位实行协议工资制。 第 三 十 九 条 对通用、后勤辅助岗位人员 可 参照当地劳动力工资指导价位实行市场价位工资制。 第 四 十 条 对经国家人事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享受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或入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 级、省级人选的人员,当选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的职工,全国、中央企业和省部级技术能手,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报经公司负责人同意,根据情况实行特殊的工资待遇。 第 四 十 一 条 公司聘任的专家级高级顾问、高级顾问、顾问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标准按协议约定执行。 上述聘任人员中是集团股份公司评定的技术专家的,其岗位工资按机关部门正职最高水平的。 第 四 十 二 条 公司内部单位 之间借用人员,原则上转移临时工资关系,由使用单位发放工资 、缴纳社会保险和福利,并每月按借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和福利(单位和个人部分之和)的 50%标准向输出单位支付使用费, 借用结束后人员回原单位。 第 四 十 三 条 集团公司管理的中层管理人员办理了 退养 手续的, 按集团股份公司规定标准发放工资。 公司 其他员工办理 内退 手续的 , 实际 发放工资 按宜昌市最低工资水平的 70%执行。 第 四 十 四 条 人才中心的人员滞留人才中心期间 : 第一 个月按 基本工资 发放; 第二至 三个月按 基本工资 的 80%发放; 第三至六个月实发 工资按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第七个月起转入劳务中心管理。 在人 才中心 滞留期间 有出勤的,出勤工资标准 按《葛洲坝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人才中心管理办法》(葛基公人资字 [20xx]6 号)执行。 第四十 五 条 劳务中心撤销前, 劳务中心的人员生活费发放按《葛洲坝集团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中心管理办法》(葛基公人资字 [20xx]31 号)规定执行。 15 第四十 六 条 公司外借人员工资按与外借人员签订的协议执行;返聘人员 、 非全日制用工 的报酬按 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 七 条 非全日制员工按签订协议约定的标准发放工资。 第十 三 章 特定时期工资 第 四 十 八 条 项目部和工程处在项目筹备期间和项目 收 尾、 撤销后(从工程管理部批准项目部撤销之日计算),工作人员 实发工资不低于 1000元,不发放绩效工资。 第 四 十 九 条 因项目歇工的,各单位应首先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和对加班时间进行补休,其中补休期间的工资待遇按 基本工资 计发,补休期满后实发工资按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 50%发放生活费。 第 五 十条 员工培训期间的工资按公司有关培训的规定执行。 第 五 十 一 条 假期工资支付 职工在休探亲假以及经批准的路程假期间发给基本工资; 在休产假和护理假期间工资按生育津贴和护理假津贴标准发放,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国 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中葛股综合[ 20xx] 24号)] ; 在休年休假、工伤假、节育假、哺乳假、婚假、丧假及经批准的婚丧假的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需要继续治疗的 ,必须有工伤医疗机构的休假证明 ,由单位发给生活津贴,标准不低于病假工资; 请事假期间,按照请假天数扣减工资。 职工休病假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各单位根据职工的工龄发给病假工资:实际累计病假 6个月以下的,工龄不满 2 年的按基本工资 60%发放;满 2 年不满 4 年的按 70%发放;满 4年不满 6 年的按 80%发放;满 6年不满 8 年的按 90%发放;满 8 年及以上的按 100%发放;实际累计病假超过 6个月时, 6 个月以上部分工龄不满 1年的按 40%发放;满 1年不满 3 年的按 50%发放;满 3年及以上的按 60%发放;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病假超期工资待遇按照事假处理。 第 五 十 二 条 其他 职工因 工 失踪的,前三个月按照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 职工停止工作接受检查期间,按照宜昌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职工因违反企业规章制度受到处分期间,其工资待遇按照公司下达的处理决定书执 行 ; 职工旷工,或因涉嫌违法犯罪被国家机关拘留、羁押、逮捕被限制16 人身自由期间,停发工资。 第 十四 章 岗位绩效工资 制的日常运行及管理 第 五 十 三 条 公司建立岗位工资基数的正常调整机制,每年根据公司经济效益、工资总额清算情况,对岗位工资基数进行调整,使公司整体工资水平随着经济效益上下浮动、同步增减 ,由人力资源部提出调整意见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对岗位工资基数调整幅度在177。 8%以内的报集团股份公司备案;调整幅度超过177。 8%的,报集团股份公司审批。 第 五 十 四 条 本办法初始实施时岗位工资按照 附件 3规定 套入相应岗级档位。 第 五 十 五 条 岗位工资实行动态管理,以岗定薪,岗变薪变。 职工岗位 或岗位工资系数档位 发生调整时,自调整的下月起执行新的岗位工资系数。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岗位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档岗位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档岗位工资,原岗位工资高于新聘岗位起点档岗位工资的,就近就高套入新聘岗位的相应工资档次。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其任较高等级岗位的经历视同较低等级岗位经历,套入较低等级岗位相应工资档次。 岗级没有变动的职工 : ( 1) 连续 两 年年度绩效考核结 果为合格及以上的,晋升一档工资档位 ; ( 2)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降低一个岗级 ; ( 3) 对连续两次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已为最低岗级且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人员, 公司对其岗位进行调整或 协商解除劳动关系。 第 五十 六 条 对 单位 (或部门 )没有正职的 ,副职主持工作期间,按正常工资档位高套一档执行,但不超过所在岗级的最高档。 同时兼任多个职位或从事多个工种的,按照就高原则或主要工种(作)执行。 第 五十 七 条 新调入人员、 转岗人员岗位工资按照新聘任岗位重新确定。 第 五 十 八 条 职工岗位工资系数定岗定档、 晋级晋档实行审批制,经公司 (或 人力资源部 ) 审批后方可执行(见附件 4《职工岗位工资套改审批表》、 附件 5《职工岗位工资调整审批表》)。 第十 五 章 工资管理其他规定 第 五 十 九 条 工资总额规定 公司年度工资总额控制在集团股份公司核定工资总额的范围以内。 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对项目部、工程处的工资总额进行监督、控制,对超发、滥发的作出警告和处罚。 17 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环保、进度等发生严重问题,或遭业主、政府及相关部门投诉的,公司将酌情核减项目部的工 资总额。 第 六 十条 工资基础管理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员工考勤制度,考勤表上要有员工本人签字,并按考勤计算员工个人按月发放的工资和绩效工资。 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业绩评价机制,量化考核指标,计算绩效工资时应当参考业绩考核打分的情况。 各单位、各部门有关工作和休息时间、 绩效考核办法和绩效工资分配 方案需经本单位职代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并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 方可执行。 各单位要及时、如实地向公司人力资源部报送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 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考勤表、劳动统计月报表、年报表。 第 六 十 一 条 工资发放管理 原则上各单位在按月足额发放工资的同时, 必须 按时向公司上缴员工各类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 在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该按月足额发放的工资必须按时足额发放;绩效工资要按时兑现,保证工资的激励作用得以体现。 所有工资及质量、安全、环境、进度、竞赛等表彰奖励,以及业主、。葛洲坝基础工程公司基本工资制度细则(编辑修改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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