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山新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员内容摘要:

在 90%95%之间 或 未注销率在 10%15%之间的,给予 诫勉谈话 ,不扣发当月绩效工资; 85%90%之间或准确率在 85%90%之间或 未注销率在 15%20%之间的 ,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扣发当月 20%的绩效工资; 80%85%之间或准确率在 80%85%之间或 未注销率在 20%25%之间的 ,将给予通报,并扣发当月 40%的绩效工资; 75%80%之间或准确率在 75%80%之间或 未注销率在 25%30%之间的 ,将给予黄牌警告, 扣发当月 60%的绩效工资 ,并应参加离岗培训 ; 75%或准确率低于 75%或未注销率高于15 30%的,扣发当月 80%的绩效工资,并参加离岗培训;经过一个月整改后复查,复查结果采集率低于 90%或准确率低于 90%或未注销率高于 15%的,扣发当月 100%的绩效工资,并辞退相关管理员 85%90%之间 或准确率在 85%90%之间或 未注销率在 15%20%之间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并扣发当月 10%的绩效工资; 80%85%之间或准确率在 80%85%之间或 未注销率在 20%25%之间的,将给予通报,并扣发当月 20%的绩效工资; 办督查结果采集率在 75%80%之间或准确率在 75%80%之间或 未注销率在 25%30%之间的,将给予黄牌警告,并扣发当月 30%的绩效工资; 75%或准确率低于 75%或未注销率高于30%的,扣发当月 40%的绩效工资 ,并参加 离岗培训 ;经过一个月整改后复查,复查结果采集率低于 90%或准确率低于 90%或未注销率高于 15%的, 扣发当月 100%的绩效工资,并 辞退相关管理员; 结果不达标的处罚措施由各所自行制定,并报区办备案; (三)离岗培训:见培训制度第七条; ( 四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辞退: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16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 4. 应当参加离岗培训而拒绝参加的; 5. 离岗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6. 督查结果 不达标 ,符 合 辞退 标准 的; 7. 在年度考核中, 被评为不称职或 连续两年被评定为基本称职 的。 ( 五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 1. 工作严重失职,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恶劣的。 2.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章 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管理员 一般 奖惩 由各所审核决定,重大奖惩 由区办审核决定。 第十条 管理员奖励、惩戒程序如下: (一) 各 所 依据本系统相关奖惩制度 提出奖励或 惩戒 ,填写《 流动人口和出租屋 管理员奖励(惩戒) 审批表》,并抄报区办;属重大奖惩的,需 上报区办审批; (二) 属重大奖惩的, 区办审查批准后,在本系统 公布,特殊情形不宜公布的可不公布。 第十一条 下列 情形 属重大奖惩: (一)属区级或区级以上奖惩的; (二)奖惩金额在 300 元(含)以上的; (三)辞退或开除的。 17 坪山新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督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坪山新区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的信息质量,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服务工作,确保流动人口信息的准确、鲜活,促进社会治安秩序持续和谐稳定,根据《深圳市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综合管理督查办法》,结合我区的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督查应坚持客观公正,考虑工作实际,实 事求是的原则。 被检查单位对督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允许其陈述存在问题的原因,理由充分的应予以采纳。 第三条 督查工作人员由 区办以及各所相关工作人员 组成。 联合督查由新区综合办、公安分局和出租屋综管办等部门人员组成。 第四条 督查对象主要为各办事处出租屋综管所、站。 第五条 督查内容各项指标: (一)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的采集率、准确率,流动人口信息的未注销率。 (二)出租屋隐患信息通报情况。 第六条 采取随机抽取为主,指定督查为辅的原则,每周督查一次,每次对两个办事处各督查一个社区。 第七条 督查的主要 内容及方法如下: (一)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采集、录入、注销及信息质量督查。 18 流动人口信息质量的主要项目是姓名、身份证号码、现居住地址、户籍地址、个人照片。 被督查的社区实地随机抽查 60 名租住人员(一般不低于 20套 /间出租屋),信息后台抽取一般不低于 100人的人员信息,通过信息系统资料比对和实地上门核查的方式,确定该街道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采集、录入是否及时、准确、完整,注销情况是否及时。 (二)出租屋隐患信息采集情况督查。 通过查看相关制度,走访管理员 ,并随机抽取 5份隐患信息通报单作为样点,通过实地查看的方式, 了解该样点隐患信息的采集范围和通报程序是否 规范、准确、及时。 (三)房屋编码常态化管理情况督查。 被督查的办事处抽取 1个社区,每个社区随机抽查 2个基础网格,对房屋编码的文档资料、系统信息、实地情况等进行督查,核实相关文档资料及系统信息是否规范、准确、及时。 第八条 各率的计算公式及标准如下: (一)计算公式 = b/a 100%; = c/( b+c) 100%; =[ 1d/( b 5)] 100%; =[ e/( af)] 100%。 其中: a—— 实地抽 查总人数; b—— 已采集录入人数(即实地抽查总人数减去漏登人员数); c—— 抽查房屋中未注销人数; 19 d—— 已采集录入信息不准确项数; e—— 办证人数; f—— 不应办证人数。 (二)信息正确率的计算标准 1 .已采集人员信息中,如本条人员信息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二项均有误,则该条信息的正确率为“0”。 2 .采集录入信息不准确项有户籍地址、姓名、租住地址、身份证号和照片等五项,每项不相符只占总指标的五分之一,因此计算公式中分母要扩大 5倍。 第九条 在实际督查工作中,如发生下列情形,按如下标准处理: (一)督查人员在抽查过程中,所抽查出租屋租住人数较多且未全部在场的,如在场人员不能准确说出全部租住人数和其他租住人员姓名的,该套出租屋人员信息不计入未注销率督查考核基数。 (二)督查组人员上门实地采集人员信息时,对于近期入住的租住人员,应确定其入住日期。 如果租住人员入住时间尚不超过 7日,被检单位未能及时将该信息采集的,该条信息不作为漏登人员处理,且不计入督查考核基数。 (三)所抽查人员信息属于 60周岁以上老人和 6周岁以上学龄儿童的,因其没有身份证而无法获 取身份证号而没有录入信息系统的,但人员信息已经采集的,应算入已采集录入。 对于未满 6周岁的儿童,不计入督查考核基数。 (四)督查工作中其他客观合理的不应计入督查基数的情形。 20 遇上述情形的,督查人员应作详细备注。 第十条 督查前不提前告知被查单位,督查人员和被检单位应对检查的数据资料签字确认,并由督查人员妥善保管,谨防遗失。 第十一条 督查结果 奖惩:详见奖惩制度第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八条第(二)款 督查结果将作为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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