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厂消防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并组织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 6. 4 各生产车间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消防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治安、消防小组应每月组织相关人员对本厂的消防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保证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 6. 5 各生产班组、仓库等要害部位应配置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并保证有效,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 6. 6 对从事电工、电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消防安全技术考核, 取得合检证方可操作,提出动火申请后方可进行。 6. 7 施工单位在作业中需用明火的,要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动火作业申请表》按不同级别事前进行审批。 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消防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部门主管提出意见,经本部门消防责任人审核,报生产厂长审批;三级动火作业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提出意见,经生产厂长审核,报设备中心安全科审批。 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下班前要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 后方可离开。 全体员工在工作区域内严禁使用电炉子。 6. 8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特别是对易燃、易爆有害物品,要严格管理。 6. 9 任何人发现火险,必须及时、准确地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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