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内容摘要:

0719 强制执行 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责任人: 张弘卓 经办人: 马明艳、张久慧、苗明然、孙一来、陈会生联 系电话: 7500719 时限: 10 日 业务咨询电话: 750071 750034 750034 7500397500717 内部监督电话: 7500737 外部监督电话(市政府法制办): 7500374 陈 述、申辩 责任单位:综合 .一 .二 .三处、监察支队;责任人:马明艳、张久慧、 苗明然、 孙一来、陈会生;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5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 不 需 听 证 一般程序 需听证 不需陈述申辩 调查取证 责任单位:综合 .一 .二 .三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马明艳、张久慧、 苗明然、孙一来、陈会生;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719 时限: 5 日 10 告知当事人 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 责任单位:综合 .一 .二 .三处 、监察支队; 责任人:马明艳、张久慧、 苗明然、 孙一来、陈会生;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2 日 审 查 审查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责任单位: 局案审委 责任人: 张弘卓 经办人: 马明艳、张久慧、 苗明然、 孙一来、陈会生 联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5 日 组织听证 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责任单位:局听审委 责任人: 张弘卓 经办人: 马明艳、张久慧、 苗明然、孙一来、陈会生 联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5 日 告知听证 制作《听证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单位: 综合 .一 .二 .三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马明艳、张久慧、苗明然、孙一来、陈会生 经办人 :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3 日 结案归档 制作《结案报告》整理归档。 责任单位: 办公室 责任人: 吕波 经办人: 刘雅红 联系电话: 7500344 送达决定书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单位: 综合 .一 .二 .三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 马明艳、张久慧、 苗明然、孙一来、陈会生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2 日 对未设立管理机构或管理人员 等 行为的处罚 流程图 流程图 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 举报 投诉 上级交办 其他 立 案 填制《立案审批表》 分管领导:张弘卓 责任单位:综合 .一 .二 .三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马明艳、张久慧、 苗明然、孙一来、陈会生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2 日 处理意见 对调查 结 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审批。 分管领导:张弘卓 责任单位:综合 .一 .二 .三处、监察支队;责任人:马明艳、张久慧、 苗明然、 孙一来、陈会生;经办人: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2 日 执行决定 当事人 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 责任单位:综合 .一 .二 .三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 马明艳、张久慧、 苗明然、孙一来、陈会生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联系电话: 7500345 强制执行 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责任人: 张弘卓 经办人: 马明艳、张久慧、苗明然、孙一来、陈会生联 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10 日 业务咨询电话: 750071 750034 750034 7500397500717 内部监督电话: 7500737 外部监督电话(市政府法制办): 7500374 陈述、申辩 责任单位:综合 .一 .二 .三处、监察支队;责任人:马明艳、张久慧、 苗明然、 孙一来、陈会生;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5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 不 需 听 证 一般程序 需听证 不需陈述申辩 调查取证 责任单位:综合 .一 .二 .三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马明艳、张久慧、 苗明然、孙一来、陈会生;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5 日 11 告知当事人 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 责任单位: 一 .二 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 张久慧、 苗明然、 陈会生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2 日 审 查 审查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责任单位: 局案审委 责任人: 张弘卓 经办人: 张久慧、 苗明然、 陈会生 联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5 日 组织听证 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责任单位:局听审委 责任人: 张弘卓 经 办人: 张久慧、 苗明然、 陈会生 联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5 日 告知听证 制作《听证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单位: 一 .二 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 张久慧、 苗明然、 陈会生 ;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3 日 结案归档 制作《结案报告》整理归档。 责任单位: 办公室 责任人: 吕波 经办人: 刘雅红 联系电话: 7500344 送达决定书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 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单位: 一 .二 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 张久慧、 苗明然、 陈会生 ;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2 日 对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流程 图 流程图 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 举报 投诉 上级交办 其他 立 案 填制《立案审批表》 分管领导:张弘卓 责任单位: 一 .二 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张久慧、 苗明然、陈会生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2 日 处理意见 对调查 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审批。 分管领导 :张弘卓 责任单位:一 .二 处、监察支队 ; 责任人:张久慧、 苗明然、 陈会生;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2 日 执行决定 当事人 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 责任单位:一 .二 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 张久慧、 苗明然、 陈会生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联系电话: 7500345 强制执行 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责任人: 张弘卓 经办人: 张久慧、 苗明然、陈会生 ; 联 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10 日 业务咨询电 话: 750034 750034 7500717 内部监督电话: 7500737 外部监督电话(市政府法制办): 7500374 陈述、申辩 责任单位: 一 .二处、监察支队;责任人:张久慧、 苗明然、 陈会生;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5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 不 需 听 证 一般程序 需听证 不需陈述申辩 调查取证 责任单位:一 .二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张久慧、苗明然、 陈会生;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5 日 12 告知当事人 制作《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三日内提出 陈述、申辩或听证。 责任单位: 二 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 苗明然、 陈会生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6 时限: 2 日 审 查 审查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责任单位: 局案审委 责任人: 张弘卓 经办人: 苗明然、 陈会生 ; 联系电话: 7500346 时限: 5 日 组织听证 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责任单位:局听审委 责任人: 张弘卓 经办人: 苗明然、 陈会生 联系电话: 7500346 时限: 5 日 告知听证 制作《听证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单位: 二 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苗明然、 陈会生 ;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6 时限: 3 日 结案归档 制作《结案报告》整理归档。 责任单位: 办公室 责任人: 吕波 经办人: 刘雅红 联系电话: 7500344 送达决定书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责任单位: 二 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 苗明然、 陈会生 ;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6 时限: .2 日 1 对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行为的行政处罚 流程 图 流程图 案件来源 检查发现 举报 投诉 上级交办 其他 立 案 填制《立案审批表》 分管领导:张弘卓 责任单位: 二 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 苗明然、陈会生;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 电话: 7500346 时限: 2 日 处理意见 对调查 结果和处理意见进行审核、审批。 分管领导:张弘卓 责任单位:二 处、监察支队 ; 责任人: 苗明然、 陈会生;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6 时限: 2 日 执行决定 当事人 15日内履行处罚决定。 责任单位:二 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 苗明然、 陈会生 ;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联系电话: 7500346 强制执行 对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责任人: 张弘卓 经办人: 苗明然、 陈会生 ; 联 系电话: 7500346 时限: 10 日 业务咨询电话: 750034 7500717 内部监督电话: 7500737 外部监督电话(市政府法制办): 7500374 陈述、申辩 责任单位: 二处、监察支队;责任人: 苗明然、 陈会生;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6 办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 不 需 听 证 一般程序 需听证 不需陈述申辩 调查取证 责任单位:二 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 苗明然、陈会生;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6 时限: 5 日 13 告知当事人 制作《违法行为通 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 责任单位: 一 .二 .三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 张久慧、 苗明然、 孙一来、陈 会生;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联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2 日 审 查 审查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责任单位: 局案审委 责任人: 张弘卓 经办人: 张久慧、 苗明然、 孙一来、陈会生 联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5 日 组织听证 组织听证并制作《听证会报告书》。 责任单位:局听审委 责任人: 张弘卓 经办人: 张久慧、 苗明然、 孙一来、陈会生 联系电话: 7500345 时限: 5 日 告知听证 制作《听证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单位: 一 .二 .三处、监察支队 责任人:张久慧、苗明然、孙一来、陈会生 经办人: 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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