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新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摘要:

差异的处理 一、甲、乙双方办理交接手续时 ,第六条第二款中《房屋测绘成果》载明的该商品房实测面积与第一条约定的面积发生误差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 √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 3 %以内(含本数,不得超过 3%)的,按照第四条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 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上述比值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甲方应当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 30 日内退还乙方已付价款,并按照年利率 以下空白 %计算支付利息。 乙方同意继续履行本合同,实测建筑面积大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乙方按第四条约定价格补足,超出 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乙方可不予承担,但其所有权归乙方所有;实测建筑面积小于本合同约定建筑面积的,在上述比值以内(含本数)部分的价款由甲方返还乙方,超出上述比值部分的价款由甲方双倍返还乙方。 【 √ 】 乙方应在房屋交付后 30 日内办理完成面积补差款的结算手续;若建筑面 9 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上述比值的,乙方须在甲方公布面积实测报告后的 10 日内行使解除权,乙方逾期未解约的,视同乙方 同意 继续履行合同。 二、其它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的实际层高低于第一条约定层高,其误差值超过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允许误差值的,甲方承担下列责任 : 以下空白 该商品房交付的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标准低于附件 4 约定标准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 】按交付时的市场差价双倍赔偿乙方。 【 √ 】 采取补救措施达到约定标准 ,如在 30 日内仍未达到约定标准的,则甲方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以下空白 第十二条 预售款专用和监管 一、甲方保证,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所收取的合同价款专项用于该商品房所在楼幢的工程建设,不挪作他用。 二、甲方已与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 银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合同,银行监管帐户的开户行为 中国银行南京市江宁 支行。 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在该商品房竣工前支付的合同价款应由上述银行按商品房预收款监管的有关规定监管使用。 第十三条 商品房质量保证 一、甲方承诺该商品房使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该商品房质量符合国家和省、市颁布的工程质量规范、标准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要求。 二、经有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该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的,或因该商品房存在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乙方解除本合同的,按下列约定清理和结算: 【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以下空白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 以下 10 空白 利率计算支付利息;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 √ 】 甲方应在本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退还全部已付房款;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三、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见附件 8,保修期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甲方应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承担该商品房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期内,乙方发现该商品房存在工程质量问题的,应及时通知甲方或其受托人;甲方或其受托人接到乙方的报修通知后应在 以下空白 小时内到场检查(双方另约时间的除外),并根据工程 质量问题的实际情况与乙方商定具体维修日期,及时、合理安排维修。 乙方应在甲方或其受托人检查、维修期间给予必要配合。 甲方委托代为承担保修任务的受托人应当在 以下空白 年内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 甲方没有将保修任务委托给受托人的,甲方应当在 以下空白 年内设立常驻该商品房项目现场的报修点。 甲方或其受托人怠于履行该商品房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的,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 】按每拖延一天 以下空白 元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 √ 】 甲方采取补救措施达到约定标准 该商品房在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 按下列约定赔偿乙方: 【 】乙方的实际经济损失。 【 √ 】 经法定部门界定确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四、甲、乙双方对该商品房工程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委托由市级以上检测资质的省、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另一方应当配合和协助检测工作。 检测结果支持一方主张的,由对方承担检测费用。 第十四条 前期物业服务(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签订本合同时适用) 一、本合同签订前,甲方就该商品房所在商品房项目的物业管理已与物业管理企业 南京百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制定了 《业主 11 临时公约》。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业主临时公约》详见附件 9附件 92。 乙方已详细阅读并自愿遵守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同时已签订了《业主临时公约》,并承诺按其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本合同签订后,经业主大会依法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受业主委托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依法生效的,上述《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业主临时公约》自行终止。 二、与该商品房的物业管理有关的其它事项见附件 93。 第十五条 合同备案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 一、本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应当不超过 10 日),甲方应按规定通过南京市网上房地产操作系统,将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 二、在本合同基本信息传送至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备案后,且在本合同签订后 30 日内(应当不超过 30 日),甲、乙双方应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三、乙方为支付合同价款需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的,甲、乙双方应当同时或在先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四、该商品房交付后 90 日内(应当不超过 90 日),甲、乙双方应当共同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 登记。 甲方应当在双方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将需要由其提供的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产权市场处。 五、甲方承诺: 【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乙方有权且应当要求甲方及时配合办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90 天后,乙方有权且应当要求甲方配合办理该商品房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 】 以下空白 六、因一方过错,导致本条约定的上列手续迟延办理,经对方催告后 60 天仍未办理的,过错方应向对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 √ 】按每迟延一天 5 元计算,支付违约金。 12 【 √ 】 政府主管部门受理办证时间不在上述限制之内。 如非双方主观原因导致不能及时办理相关权证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七、附件 7 中的配套房屋建成后,甲方应按规定及时移交给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 其中,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在甲方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按规定程序以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名义申请房屋权属登记;其它符合所有权登记条件的且业主委员会已成立的,甲方应配合业主委员会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将其登记在全体业主名下。 第十六条 生效条件 甲、乙双 方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并 办理登记手续 后生效。 第十七条 送达 一方向对方送达的有关本合同的文件,以本合同载明的通讯地址为送达目的地;一方若需变更通讯地址,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因接收方或其签收人原因导致接收方没有收到送达文件的,视为已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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