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集团法律审核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内容摘要:

条 实施 法律审核 或论证 工作 的 人员 有权查阅本单位 相关资料,向集团 其他 单位或业务部门、个人调查了解情况, 并要求其出具与法律审核工作相关的文件资料。 必要时,集团 公司 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部可协调集团所属单位或 业务 部门予以配合。 外聘专业律师 经 总法律顾问或法律 总负责人 批准后 可 行使本条规定的 权利。 第 十 八 条 总法律顾问 应就以下 法律审核或论证 事项进行 复核并签字 : (一)重要合同 或协议 (指投融资或标的额 5000 万元 以上) ; (二)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的重大经营决策的书面法律审核或论证意见; ( 三 ) 集团公司 承办的 法律纠纷案件及集团所属单位上报的 标的额在 1000 万元以上或案情复杂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 (四)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 )总法律顾问 认为应由其进行复核的事项。 第 十 九 条 集团所属单位法律 总 负责人应就 以下法律审核或论证事项进行复核并签字 : (一)重要合同或协议, 包括以下 四 类: 投融资合同; 开发、建安施工、物流及物资企业,标的额 2020 万元以上的; 其他专业分包 和专业公司,标的额 200 万元以上的; 劳务分包标的额在 50 万元以上的。 4 (二)需以集团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或协议; (三 ) 提交本单位 董事会或 总经理办公会 审议 的重大经营决策的书面法律审核或论证意见 ; (四 )需报集团公司审批的重大事项; (五)法律纠纷案件; (六)根据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七 ) 法律总负责人 认为应由其进行复核的事项。 第 二十 条 集团 所属单位 将审核事项上报 集团公司 复审时 , 应将本 单位出具的法律意见同审核事项相关文件一并报集团 公司 总法律顾问或集团 公司 法律事务部。 第二十 一 条 集团所属单位以集团公司名义对外签署 的 合同或协议,送集团公司法律事务部审核时,应当提交授权文件、中标通知书、合同文件、书面法律审核意见以及 集团公司 业务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集团 公司 法律事务部 在 收到上述文件之日起 三个工作日 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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