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员督察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果负责。 第十三条 严格督查工作奖惩。 经督察发现保安队员先进事迹特别突出需奖励者,报请 董事长 审批奖励。 对工作不力、逾期不报或在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经过调查核实后,要追究 执勤单位 保安大队长、队长 的责任 ,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督察人员必须公正廉明、 不徇私情,不滥用职权 、 严格 要求、严格标准、为人示表,执行督 查 公务,必须着装整齐,佩戴督察标志,携带“督察登记薄”。 第十五条 督察人员必须熟悉公司各部门的规章制度,熟悉保安业务知识,熟悉客户单位对保安队员的规定,熟悉公司奖罚规定的具体条款。 第十六条 督察人员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当事人 连带大队长 、队长 的处罚办法 ,连带处罚情况,每月五日前报送公司办公室。 第十七条 督察人员 二个月内 必须与客户单位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见面,征求客户对保安服务工作的意见,并在“征求客户意见薄”,签名签时间。 第十八条 搞好调研工作,掌握一手材料,为公 司领导当参谋。 第十九条 督察大队与各保安大队密切搞好协调,每周将督察情况告知有关保安大队。 第 二十条 认真填写《查岗情况登记簿》,每查一处须有被查人员代表签名,《登记簿》每周送办公室阅示,督察情况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督察小结,报送办公室。 四、 督查处罚办法 第 二十 一条 凡值勤、学习、训练无故迟到、早退者,每次扣20 元;超过 30 分钟按旷工半天处理;当月累计超过一小时者,扣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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