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办公室、财务部、安全生产、车辆管理制度内容摘要:
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委会办 公室 (以下简称安委办 )负责处理。 第五条公司下属施工单位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单位的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施工生产安全。 安全施工生产小组组长由各单位的领导提任,并按规定配备专 (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项目部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分管生产的领导和专 (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 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公司安全生产专职管理干部职责: 、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 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 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其按时实现。 ,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条各生产单位专 (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十一条各项目部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施工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 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 及时向上级报告本项目的安全生产情况。 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职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 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三、教育与培训 第十三条对新职工、临时工、民工、实习人员,必须先进行安全生产的三级教育 (即生产单位、 工程项目部、生产岗位 )才能准其进入操作岗位。 对改变工种的工人,必需重新进行安全教育才能上岗。 第十四条对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气、起重、焊接、车辆驾驶、杆线作业、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人员,必须进行专业安全技术培训,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证 (执照 )后,才能准其独立操作。 对特殊工种的在岗人员,必须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 第十五条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第十六条电气设备和线路应 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 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 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引进国外设备时,对国内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我国的安全要求。 第十八条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需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简称三同时 )。 第十九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 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 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 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第二十一条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第二十二条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 ,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单位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 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第二十四条、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机楼、机房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部办理《出入许可证》;需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五、易燃、易爆物品 第二十五条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六条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 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 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六、个人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职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职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第二十八条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 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七、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九条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生产单位每季检查不少于一次;各项目部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第三十条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单位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第三十一条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后,在劳保技措经费项目列支。 八、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应每年总结一次,在总结的基础上,由公司安全 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三十三条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的基本条件: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 的方针,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令法规,落实总经理负责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措施落实,能有效地开展工作; ,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活动,不断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提高职工的自我保护能力; ,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和尘毒危害,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交通事故也逐年减少,安 全生产工作成绩显著。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条件: ,遵守各项操作规程,遵守劳动纪律保障生产安全; ,不断提高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纠正和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第三十五条对安全生产有特殊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三十六条发生重大事故或死亡事故 (含交通事故 ),对事故单位(科室、项目部 )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凡发生事故,要按有关规定报告。 如有瞒报、虚报、漏报或故意延迟不报的, 除责成补报外,对事故单位 (科室、项目部 )给予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并追究责任者的责任,对触及刑律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对事故责任者视情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行政处分,触及刑律者依法论处。 第三十九条对单位扣发工资总额的处罚。 最高不超过 3%;对职工个人的处罚,最高不超过一年的生产性奖金总额 (不含应赔偿款项 ),可并处行政处分。 第四十条由于各种意外 (含人为的 )因素造成人员伤亡或厂房设备损毁或正常生产、生活受到破坏的情况均为本企业事故,可划分为工伤事故、设备 (建筑 )损毁事故、交通事故三种 (车辆、驾驶员、 交通事故等制度由行政部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并组织实施 )。 第四十一条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负伤或死亡。 (如抢险救灾救人等 ),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工作造成的疾病、负伤或死亡。 亡。 ,以及由此而造成死亡。 、听报告、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和乘坐本单位指定上下班接送的 车辆上下班,所乘坐的车发生非本人所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或死亡。 ,但由于企业设备、设施或劳动的条件不良而引起的负伤或死亡。 第四十二条职工因发生事故所受的伤害分为: :指负伤后需要歇工 1 个工作日以上,低于国标 105 日,但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指符合劳动部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中所列情形之一的伤害;损失工作日总和超过国际 105 日的失能伤害。 第四十三条发生无人员伤亡的生产事故 (不含交通事故 ),按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经济损失不足 1 万元的事故; :经济损失满 1 万元,不满 10 万元的事故; :经济损失满 10 万元,不满 100 万元的事故; :经济损失满 100 万元的事故。 第四十四条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处理: ,保护现场,如因抢救伤员和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详细记录或拍照和绘制事故现场图。 (领导 )报告,事故单位即向公司安委办报告。 ,分析事故原因。 公司安委办接到事故报告后 ,应迅速指示有关单位进行调查,轻伤或一般事故在 15 天内,重伤以上事故或大事故以上在 30 天内向有关部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调查处理应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 第四十五条无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 ,驾驶员和有关人员必须协助交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参加事故处理。 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办报告,一般在 24 小时内报告,大事故或死亡事故应即时报告。 事后,需补写 “ 事故经过 ” 的书面报告。 肇 事者应在两天内写出书面报告交给单位领导。 肇事单位应在七天内将肇事者报告随本单位报告一并送交安委办。 ,应根据公安部门裁定的经济损失数额之 10%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处罚款项原则上由肇事个人到财务部缴纳。 处罚的最高款额以不超过上年度公司人平生产性奖金总额 (基数 )为限。 如公司的经济损失超过保险公司规定免赔额的,其超出部分由肇事者自负。 ,按第 2 款规定加倍处罚;可视情给予扣发一年以内的奖金或并处行政处分。 ,参照第 2 款处理。 (超时限两天属瞒报 ),每次加扣当事人三个月以内的奖金。 “ 带病车 ” ,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或未经行政部批准驾驶公司车辆的人驾驶,每次扣两个月的奖金。 第四十六条事故原因查清后,如果各有关方面对于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劳资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交由单位及主管部门处理。 第四十七条在调查处理事故中,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应追究其行政责任,触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各级单位 领导或有关干部、职工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有如下行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职守论处: 、条例、规程的或自行其事的。 ,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不听合理意见,主观武断,不顾他人安危,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 ,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不督促、不指导,放任自流的。 、修安全防护设备或不装、修安全防护设备的。 或对作业漫不经心的。 “ 危险禁动 ” 标志的设备、机器、开关、电闸、信号等。 ,进行违章作业的。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委办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公司以前制定的有关制度、规定等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公司车辆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车辆的管理,保证工作用车,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减少支出,特制定本制度。 车 辆 使 用 一、车辆公司统一管理,办公室具体安排分管人员负责。 董事长、总经理及 各位副总工作用车实行相对固定,特殊情况由办公室统一调配。 二、车辆必须由专业驾驶员驾驶,原则上定人定车,严禁非专业驾驶员驾车。 本单位和外单位驾驶员之间不得私自交换车辆驾驶。 严禁私自将车借给他人使用。 三、干部职工工作用车按下列程序办理:在市区内由办公室安排;出市境的由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安排;出州境的董事长批准。 四、 用车 ( 号 ),原则上由专人驾驶。 主要用于通勤、调研、视察等重要公务活动,其它情况原则上不予动用。 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市内或市外州境内必须经董事长批准。 五、除领导有明确要求外,下班后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指定位置。 驾驶员自行停放的,务必确保车辆安全,如有损失责任自负。 驾 驶 员 职 责 六、驾驶员应切实履行以下职责: (一 )加强政治理论、交通法规及专业技术知识学习; (二 )自觉遵守派车制度,强化安全意识,不得违反乘车范围私自出车; (三 )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 (四 )驾驶员要经常对车况进行检查,确保安全运行。 (五 )办公室必须。企业办公室、财务部、安全生产、车辆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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