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资产管理办法范本内容摘要:

、置换、接受捐赠、无偿划拨等方式获得的资产,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严把数量、质量关,验收合格并办理登记入库手续后,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卡片登记,建立资产实物明细账,单位财务管理部门应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二条 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竣工验收以及按相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和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单位应在资产实物明细账中,全面动态反映本单位资产的领用、交回、占用情况。 资产领用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明确使用保管人,资产出库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使用人员离职、调动、退休时,所用资 产必须按规定交回,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及时变更卡片信息。 第十四条 单位应定期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盘点(至少每年一次),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要与财务部门定期进行账目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对盘盈、盘亏和毁损的资产,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请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 五 条 单位的国有资产不得以无偿方式出借给公民个人、行政事业单位之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因工作需要确需无偿占用对方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单位的货币资金不得用于出借。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单位资产出租应按照 “ 公开、公平、公正 ”和“竞 5 价、择优” 原则,因特殊情况无法公开招租的,须说明理由,报经有权部门审批同意。 通过非公开方式招租的,租金价格不得低于市场平均价格 第十七条 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须事先向乡财政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乡 镇人民 政府审批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以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国有资产对外担保。 第十九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兴办经济实体或对外投资。 行政单位不得用占有 、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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