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行社,分别给予 1 万元、 5 万元、 10万元、 20 万元的奖励; (三 )旅游招徕奖励:对外地旅行社组团来三门和本地旅行社地接成绩显著的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四)旅游商品开发:对旅游商品研发给予适当扶持。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 位必须是在三门县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企业及相关单位。 第三章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程序 第十二条 县风景旅游管理局会同县财政局研究确定年度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安排计划,上报县政府。 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对纳入县风景旅游管理局部门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管理。 第十四条 由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申报。 包括旅游宣传推介、旅游教育培训、旅游规划编制。 申报时应提交三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明细预算及实际支出结算单据。 需预拨专项资金的项目,填列三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预拨款申请表,附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资金明细预算,项目完成后,根据实际支出申报。 第十五条 除县风景旅游管理局统一申报的项目外,其它项目申报实行属地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乡镇政府提出申请。 各乡镇政府对项目申请单位报送的材料,认真进行初审后,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县风景旅游管理局、县财政局。 县属单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直接向县风景旅游管 理局和县财政局申报。 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经济社会效益等; ( 2)三门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 3)申报单位营业执照; ( 4)申报单位上一年度会计报表; ( 5)开发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立项、规划、土地证、环评等资料; ( 6。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